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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丈夫“婚内出轨”,妻子用私房钱买房,离婚时房产怎么分? 京声律所59
跟西方家庭中强调“自我”、“独立”、“经济AA制”不同,在中国家庭里,大多数的夫妻关系连接会更加紧密,婚后不但双方的家庭会“共享”,在经济上通常也是紧紧捆绑,不分你我。然而这样的婚姻关系有利也有弊,夫妻感情好的时候,自然是相安无事,可一旦双方感情破裂,尤其涉及一方“婚内出轨”的话,另一方就会很没有安全感,害怕人财两失。在这种情况下,被出轨的一方,可能就会偷偷开始藏“私房钱”,为自己留条后路。那么问题来了,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一方,偷偷藏起来的“私房钱”,或者偷偷用私房钱购置的房产,是否属于婚内财产呢?离婚时法院会如何对“私房钱”进行分割呢?今天我们就借由一个案例,来了解这部分法律知识。 【案件详情】 晓萱与韩明是高中同学,也是一对校园情侣,二人恋爱到研究生毕业结婚,一共经历了十年感情长跑,最后终于克服了种种障碍,步入婚姻殿堂。 然而进入社会,参加工作后,二人因为对职业的规划不同,话题逐渐变少,对很多事情的看法也开始出现分歧。 毕业后,韩明进入了一家农业科研所工作,属于事业编制,收入虽然一般,但胜在稳定。但晓萱因为不喜欢“一眼就能望到头”的稳定工作,决定自主创业,并在父母的资助下,开了一家宠物医院。 因为创业初期,要承受很多压力,晓萱每天早出晚归,很少有时间回家,与韩明的交流也越来越少。而这时二人已经结婚一年多,韩明的父母着急抱孙子,就一直催着二人赶快生孩子。 一开始韩明还很理解晓萱,知道她正处在事业的起步期,没空生孩子,于是还帮晓萱跟父母解释,让他们再等两年,晓萱事业一稳定,马上就生。 可是两年时间很快就过去了,晓萱的宠物医院也真的生意兴隆,但问题是,因为合伙人家庭出了变故,突然撤股,晓萱反而变得更忙了。 而韩明这边,事业依旧稳定,每天朝九晚五,按时按点上下班,只是回家却很难见到老婆,常常独守空房。 对于晓萱的忙碌,韩明一开始也试图理解,可久而久之,他也心生怨念,于是二人开始不断争吵。晓萱虽然嘴上不服,其实心里也很愧疚,所以她一直在努力想办法招人,好让自己腾出更多时间来,多陪陪丈夫。 可突然从某天开始,晓萱发现韩明变得反常起来。他不再吐槽了,也不闹了了,反而精神奕奕。凭借女人的直觉,她感觉老公肯定“有问题”! 果然经过一段时间的“福尔摩斯”,晓萱发现,韩明跟自己的同事丽丽,有了不正常关系。 发现了韩明的婚外情之后,晓萱没有跟他摊牌,她的第一想法是,要先保住自己的财产,不能便宜了“小三儿”! 本来结婚之后,晓萱的收入都是交给韩明打理的。眼见韩明似乎靠不住,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晓萱偷偷藏起了私房钱,韩明只当是生意不佳,对晓萱拿回来的钱从没多问,实不知,晓萱将自己绝大部分的收入都私藏了起来。 2017年初,手里已经有了一百多万私房钱,晓萱为了升值,在市远郊区购置了一套小平米的二手房,并将房产登记在了自己名下。之后,晓萱通过房产中介将房子租了出去,为了不让韩明知道,所有跟这套房子有关的事情,晓萱都是偷偷办理的。 最终,因为矛盾不断攀升,韩明提出了离婚,晓萱本着“绝不给小三让位”的念头,死守着婚姻不放。2019年2月,韩明将晓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判】 庭审中,晓萱因韩明的坚决态度感到绝望,同意离婚。但是,因为对财产分配上的分歧,庭审上晓萱和韩明的争执颇大。 原来,在韩明起诉前夕,韩明的父母曾想换房,并计划将新房登记在韩明名下,但委托中介公司的人员查询过后,得知韩明家庭名下已经有了两套住房,按照政策不能再购置商品住宅,因此,韩明才知道妻子瞒着自己买房的事情。 韩明认为晓萱瞒着自己购置的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晓萱则坚称这套房屋与韩明无关,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至此,晓萱与韩明之前的情感纠纷已经转化成了经济上的拉锯战。 在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庭对两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促使晓萱与韩明达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晓萱与韩明在婚内各自的存款归各自所有,登记在晓萱名下的房屋归晓萱所有,按揭由晓萱自行偿还; 登记在韩明名下的房屋为韩明所有,按揭由韩明自行偿还,对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晓萱不再主张权利; 帕萨特轿车一辆,归晓萱所有。 【律师分析】 依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以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般来说,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特殊的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都应该是归夫妻共同所有。 当然,这其中并不包括夫妻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即与个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财产以及为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不宜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而本案中涉及的“私房钱”,指的是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积攒下来的财物,其性质上并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并未就“私房钱”的归属进行约定或存在约定不明、约定无效的情形时,“私房钱”应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时,被认定为为夫妻共同所有的“私房钱”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 所以本案中,晓萱在其与韩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自己婚后的收入购置了一套公寓,尽管韩明对此并不知情,但这并不影响该套公寓的财产属性,因晓萱与韩明并未就婚姻期间财产的归属进行书面约定,晓萱购置的公寓应属于她与韩明的夫妻共同财产无疑。当然,其中不仅包含晓萱购置房产的本金,也包含“私房钱”投资后的收益,即房产升值的部分。 正因如此,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就是一方为了避免自己的“私房钱”被另一半“均分”,会私下将私房钱交由父母等亲属代为打理,或是购置房产等登记在亲属名下,这种做法看似很聪明,却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旦这些登记在亲属名下的“私房财物”被对方“私吞”,或者因为其他意外因素导致房产被继承或被执行,等等,在没有证据索要的情况下,自己的“私房钱”很可能就打了水漂。 所以对于婚姻中可能涉及的财务纠纷,我们还是建议,最好的办法是双方尽量开诚布公地坦诚相待,如果双方收入差距很大,那么大家就签订一个合法的婚内财产约定,让法律来保障各自的利益。这总好过大家在婚姻中“你瞒我瞒”,节外生枝要好得多啊!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北京婚姻律师给大家整理的“丈夫“婚内出轨”,妻子用私房钱买房,离婚时房产怎么分?”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