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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咨询:偷盗后因恐惧“善意归还”,小偷此举能否获得从轻处罚?京声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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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京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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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俗话说“偷大偷小都是贼”,但在法律的认定上,“偷大”和“偷小”的区别却是非常大的。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换句话说,偷东西不一定会构成盗窃罪。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比如“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同样是偷窃行为,但偷窃的动机、金额等不同,带来的法律后果也是天差地别的。所以,在我们今天要分享的这则盗窃案件里,小偷黄某本来只想偷点小钱救救急,却不曾想误偷了大量价值不菲的玉石。结果,出于恐惧心理,他选择了“物归原主”,但随后又被警察缉拿归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会如何给黄某定罪呢?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2日,江苏玉器商人林某乘坐一辆客运大巴去外地谈生意,在车上,随身携带的手提包被小偷黄某偷走,包内有4000元现金、华为手机一部,等等,黄某也没来得及细看,得手后匆忙下车逃走。

然而,回到住所后,黄某仔细翻阅手提包才发现,包内还有翡翠玉石一批,共55件。黄某不知道这批玉石是真是假,价值如何,随后他随便拿出几块玉石,找了个懂行的朋友询价,朋友虽然故意压了价,但从他的反应黄某已经猜出,自己手中的这些玉石,肯定是价值不菲(后经警方鉴定该批玉石价值100万余元)。

听到这里,大部分人肯定会觉得,黄某意外发了大财,应该非常高兴,然而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黄某开始转喜为忧,因为他本来只想小偷小摸搞点小钱,没想到竟然误偷了这么一笔“大额钱财”,他自己心里清楚,这要是被警方抓获,可是要重判的!

有一定法律常识的黄某知道自己惹来大祸,开始变得神经兮兮,一会儿担心车上有摄像头,一会儿怀疑自己可能已经被通缉,把自己搞得寝食难安。最后,经过几天的担惊受怕,黄某实在不堪折磨,于是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不如把“赃物”主动还回去吧!

2021年5月7日,黄某按照钱包中林某身份证上的住址,找到其住所。黄某来到林某所在小区的居委会,谎称自己是同车人,无意捡到了林某的包,现在来物归原主。居委会工作人员一听,还有这等拾金不昧的好事,赶紧联系了林某的妻子卢女士。

黄某让卢女士报了林某的身份证号码,又查看了他们的结婚证、户口本,还让她给林某打了电话,让林某亲自说说包里有什么东西,是什么样的,都对上了,这才把包还给他们。黄某这番拾金不昧的举动,赢得了居委会和林某夫妇的一致赞誉,搞得黄某都“自我洗脑”了,好像这个包并不是他偷的,真是他捡到的一样。

把事情处理完后,黄某安心地回家了,自以为这笔案子就此“销”了,岂料,在2021年12月当地警察的一次突击检查中,黄某被抓后,黄某偷盗林某手提包的事情也就此败露。但在警方的审讯中,黄某坚持称自己是拾捡到该手提包,并主动将手提包归还物主。

2022年3月7日,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按照黄某所盗窃的玉石价值人民币100万余元而言,量刑标准应当是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但是在本案中,黄某在盗窃玉石后,又不远千里亲自归还,这样的“善举”能否在法律上争取到从轻处罚呢?

【法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害人林某未加防范地将包放在一旁座位上,难以让人判断出包内有巨额财物。同时结合黄某“只想偷些小钱”的当庭供述和归还玉石的行为,可以推断出被告人黄某在扒窃时的主观目的,是在公共汽车上窃取小额财物,而非追求窃取大额财产,或采取能盗多少就多少的概括故意式的放任。

因此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原理及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55件翡翠玉石的价值不应计入本案所盗窃的数额之内。黄某的行为符合刑法上的被告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理论,从而阻却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在充分考虑了被告人黄某实施盗窃时的主、客观条件及其归还玉石的行为后,作出上述判决,即55件翡翠玉石的价值不应计入本案所盗窃的数额之内。

【律师分析】

依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还赃物、退赔,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未参与赃物或赃物较少的分配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理解;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果盗窃的犯罪分子能够积极退还赃物,一般会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如果犯罪数额较大,情节轻微,有退赃的情况,那么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黄某偷窃的行为虽然是违法的,但他在盗窃后发现包内有巨额财物,并没有生起贪财之心,据为己有,而是主动归还,并且在送还“失物”后,婉拒了失主的财物感谢,以上这些行为,不论是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可以看出黄某有意改过自新,并且希望通过“善举”来抵消自己的恶行,而这不正是法律惩戒犯罪的意义所在吗?

正所谓,浪子回头金不换,法官能够敏锐地捕捉到本案的特殊情况,充分考虑考虑被告人的行为与法律价值的衡平,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和做一个好人的机会,可以说是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保证了个案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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