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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咨询:以妻子隐瞒抑郁症为由,要求撤销婚姻,法院会支持诉请吗?京声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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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京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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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一辈的人应该还记得,在二十年前,法律上有强制性地规定,婚前必须接受体检。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作出修改,其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而随后,在2001年6月20日,国家又制定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该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然而“强制婚检”的规定在实行两年后,法律有所松动,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强制婚检”被“自愿婚检”取而代之,把婚检权利交给当事人。

然而法律虽然要尊重人权,同时也要对婚姻中的双方给予保护,所以《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那么,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呢?抑郁症算不算呢?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看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重大疾病”如何解释。

【案情回顾】

吴磊(化名)与郭香(化名)于2016年相识恋爱,2018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

郭香自2015年起患有轻度抑郁症,并多次就医治疗。不久前,吴磊以郭香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双方婚姻关系,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那么,法院会支持吴磊的诉请吗?

【法庭审理】

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撤销婚姻的一方,需要同时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发病、该病属于重大疾病、婚前未能如实告知等事实。

本案中,郭香婚前患有轻度抑郁症,吴磊认为郭香对其进行了隐瞒,但在诉讼中,吴磊并无证据证明郭香对其隐瞒病情的事实。吴雷仅能证明郭香自2015年起就患有轻度抑郁症,后因其他原因转为中度抑郁症,但因郭香的疾病并未达到需要限制结婚的重大疾病范畴,因此,对吴磊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吴磊请求判令郭香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中法院未支持吴磊的诉请,理由有二:一是因为郭香仅患有轻度抑郁症后转为中度抑郁症,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经过治疗,并不影响正常生活,客观上不属于重大疾病范畴;二是因为抑郁症具有一定的外部表现,例如明显的情绪反常、敏感易怒等等,然而郭香在与吴磊恋爱时已经患病,二人相处朝夕相处两年后步入婚姻,在这么长的时间内吴磊都没感知到郭香患病,这是不符合常理的。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是否可以“因重大疾病未告知”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并索要精神赔偿,法院判决的关键主要就是两点,一是被告方是否真患有“重大疾病”,二是被告方是否真的存心隐瞒,令原告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登记。

那么,通常什么条件会被法律上认定为“重大疾病”呢?根据《母婴保健法》对“重大疾病”的补充,可以得知:其一,有关精神病,也就是精神分裂症等重型精神病;其二,严重遗传病,一般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其三,指定传染病,比如艾滋病、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通常如果婚姻中的一方,被认定确实有上述三种重大疾病且婚前并未告知对方,那么法院会判定当事人的婚姻可撤销。

但同时还要注意的一点是,对于这一条“婚姻可撤销”的规定是有法律时效的,《民法典》中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该时间范围的,则无法以重大疾病为由,向法院上诉离婚。”

总之,借由今天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如今虽然法律上不再强制要求婚检,但婚前检查确实有其必要性,如果双方能够在婚前对彼此的健康状况有更深入的了解,那么就可以避免婚后反悔,甚至引发对簿公堂、索要赔偿的难堪局面了。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北京离婚律师给大家整理的“以妻子隐瞒抑郁症为由,要求撤销婚姻,法院会支持诉请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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