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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事纠纷律师咨询:女子因失恋自杀,男友是否需赔偿?京声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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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京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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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爱情会令人冲昏头脑,在荷尔蒙和多巴胺的作用下,恋爱中的人确实比常人更容易冲动,也容易干傻事。因此文学作品里,才常常写下一些刻骨缠绵的诗句,正所谓:“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常人都知道,诗句里描写的“生死相许”,不过是一种极端的心境,可现实中却偏偏也有一些不清醒的人,因为爱情中遇到不顺,真的豁出性命。今天我们就来分享一则,因无法接受男友跟自己分手,跳湖自杀的案件。咱们就来看看,如果恋爱中的一方“为爱而死”,另一方是否要在法律上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回顾】

2020年,小玲(化名)和比自己大一岁的阿钱相识,没多久二人就发展成恋人关系。但正所谓“相爱容易相处难”,热恋期渐渐过去后,随着二人的相处,阿钱渐渐发现,小玲性格蛮横,爱撒娇,耍小性,很难相处。然而一开始阿钱还觉得是两人相处时间不够,需要一个磨合期,但相处久了,他渐渐意识到,小玲的性格是从小在父母的娇惯之下养成的,她是家里的独生女,父母对她无限宠溺,所以养成了粘人又骄横的性格,只要是她提出的要求,对方都得百依百顺,否则就要无理取闹。阿钱也试着跟她沟通,但小玲每次就撒娇糊弄过去,或者摆出一副楚楚可怜的样子,让阿钱不忍再说。但这样的相处模式,对阿钱来说精神消耗很大,时间久了,他也对小玲越来越没耐心,后来经过几次剧烈争吵后,阿钱就动了分手的心思。

2020年8月22日这天,阿钱终于做出分手的决定。这天凌晨,他把小玲约出来,跟她提出了分手。小玲一开始并没当真,以为阿钱在跟自己闹脾气,于是又像往常一样撒泼作闹,但这次阿钱没有再理她,头也不回就走了。小玲见状,着急了,拉着阿钱的手想要挽回恋情。但阿钱已经下定决心,没有同意复合,于是二人说着说着,又再次争吵起来。

这时已经是凌晨一点多,二人边走边吵,不知不觉走到了湖边。阿钱害怕二人的争吵时打扰周围人休息,急于脱身,却并不知道小玲这时已经精神失控了。小玲突然不再挽留阿钱,变得格外安静,并且低头开始在手机上敲字。阿钱以为她在给别人回信息,可没想到,下一秒小玲突然扔下手机,然后自己则冲到湖边,毫不犹豫地跳了下去。

小玲这突如其来的举动,把阿钱吓懵了,他怎么也不会想到,小玲会因为自己提分手而寻短见啊!阿钱捡起小玲的手机,上面显示着她发出的最后一条动态:“最终我失去了活着的意义。”

看着这行字,阿钱内心懊悔不已。随后,他将小玲从湖中救起,但此时小玲早已没了呼吸。

得知女儿因分手跳湖,丢了性命,小玲的父母悲痛欲绝,他们认为是阿钱跟小玲提分手后,令她精神受到巨大刺激,才做出轻生之举。随后,小玲父母将阿钱告上法庭,认为阿钱应该对小玲的死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向阿钱索赔157万元。

那么,在小玲的死亡悲剧中,阿钱是否应该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呢?小玲父母要求的赔偿,又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呢?

【法庭审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小玲父母从侵权的角度,向阿钱提出索赔,因此我们就需要分析,在本案中,阿钱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侵权的构成需要满足四个要素:

1.有加害的行为;

2.有损害的事实;

3.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具体到本案,虽然阿钱提出分手,导致了小玲自杀,但“提分手”和“自杀案”这两件事情之前,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不存在“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损害者”的“相当性”,因此阿钱提分手这件事并不构成加害行为,小玲死亡这个“损害的事实”是其自己导致的,也不应该被归结为阿钱的过错。所以,综合以上的分析,在本案中,阿钱的行为是不构成侵权的。

因此,法院也指出,“无论钱某要求分手的原因是否为道义所容,其行为均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先行行为’,不能认定属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产生法律上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小玲父母的诉请,但仍然判决阿钱赔偿小玲父母精神补偿费20万元。

那么,既然阿钱不构成侵权,为什么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这主要是因为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中,有相关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案中,法院认为,虽然阿钱提分手的行为没有构成侵权,在小玲跳河后也实施了积极营救,但从本案的具体结果来看,小玲的死亡给其家人造成了巨大伤害,因此酌情判定阿钱提供精神补偿20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的判决结果出来之后,引起了广泛争议,有人支持法院的做法,认为这体现了法律之外的“人情味”,可也有人表示,这样的判决结果涉嫌对法律的滥用,既然阿钱明明没有侵权,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其补偿20万元,这种做法明显是在“和稀泥”。

不过,参考过往类似案件,其他法院也做出过与本案相似的判决,本案的法官也可能是参考了过往判例,毕竟在法律条款中存在“暧昧”的时候,判决难免受到争议。

不过好在后来,《民法典》第1186条对原《侵权责任法》第24条作出了重要的修改,尽管仍然保留了对适用条件的消极表述方式,但将原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改为了“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大大地限缩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有了更明晰的法规,以后再遇到与本案类似的案件,相信法官的判罚结果,会更有信服力。

那么,关于今天的案件,您有什么看法呢?不妨在评论区留言,参与讨论。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北京民事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女子因失恋自杀,男友是否需赔偿?”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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