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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咨询:20万订购豪车后“超期”未提车,能否要求退还“订金”?京声律所28
咱们有句老话叫:“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在法律上就有一些概念,听起来十分相似,但一字之差,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却完全不同。比如大家经常会混淆的“定金”和“订金”这两个概念,究竟哪个是可以合法地“拒不退还”?哪个又是需要“全款退还”的呢?今天我们就借由一个案例,一次性搞清楚“订金”和“定金”之间的区别。 【案情回顾】 王先生在A汽车公司订购了一辆进口跑车,双方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车辆价格为400万元,合同还对车辆型号、付款方式、交车时间、合同解除的情形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王先生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人民币20万元作为购车订金,双方约定余款在提车前一次性付清。车辆到店后,A汽车公司向王先生发出《付款及提车通知书》、《催款通知书》,王先生签收后均未予回应。A公司又向王先生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王先生签收后仍未回应。 不久后,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汽车公司退还订金20万元。然而A汽车公司辩称,由于王先生的违约,已导致公司可得利益损失、融资成本损失约80万元,故公司不应当退还订金。 【法庭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订购的车辆到货后,A汽车公司通知买方王某确认车辆并办理付款、提车手续以及发出催款通知,均为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汽车公司是否应当返还王某交付的20万元购车订金。 法院认为,王某与A汽车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合法有效。王某两次签收通知后均未回复,实际是未按约定支付购车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王某主张,双方合同中约定的20万元购车订金,因交易未完成,卖方应全额退还。对此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应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人民币20万元作为购车订金”,但合同中又明确约定“如买方在支付订金后单方面解除合同,则买方同意卖方有权没收订金不予退还”。 王某在收到A汽车公司催款通知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七日期限作出回应,更未付清购车余款。A汽车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买方之日起合同解除,买方已交付的车款(含订金)作为买方向卖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回。” 因此,虽然双方约定了买方交付的20万元系订金,但双方又自愿约定了买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该订金转化为违约金,卖方有权不予退还订金。该合同条款实则是对违约金的一种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分析】 复盘本案,我们会发现,王先生与A汽车公司签订的合同里,提到的20万元属于“订金”,而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因王先生单方面违约,所以按照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预先交的这20万“订金”可以自动转化为“违约金”,因此不予退还。 但在这里,我们要特别说明一下,王先生和汽车公司签订合同中所用的“订金”这个词,其实是不准确的,严格来说,这20万预付款应该属于“定金”。“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定金的履行规则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在给付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其已交付定金是不予返还的;如是因为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 此外,定金罚则的实现并不代表超出定金损失的责任就不予承担了,如果定金不足以偿付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是可以主张超出定金部分损害赔偿的。 最后,我们还需要了解一下“定金”成立需要满足的“四大要件”: (1)最高限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一般视为预付款); (2)定金约定的方式必须是书面形式,(这是法定形式,如果只是口头约定则无效); (3)定金是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如果没有交付,则视为没有约定定金); (4)定金约定必须明确,(如果约定不明确则视为没有约定)。 总之,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其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只要满足以上四大要件,就可以认定定金合同合法,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赔偿。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订金”,它也属于金钱性质的一种“约定”,但严格来说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习惯用语,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但需要特别指的是,大家不要误以为只要合同里写的是“订金”就可以要求对方全额退款,法律上有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即使合同中写明的是“订金”,也不能主张返还: 1.一是双方自愿在合同中约定订金不可退; 2.二是明确约定订金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转化为违约金; 3.三是在合同中将“订金”明确表述为“定金”性质,包括约定适用定金罚则的内容等,即双方的真实意思是约定“定金”,仅是书写上写成了“订金”。 本案中就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所以虽然王先生与汽车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写的是“订金”,但法院仍然判令“违约需偿,订金不退”!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20万订购豪车后“超期”未提车,能否要求退还“订金”?”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