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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咨询:在遭遇非法拘禁、辱母的情况下,造成“一死两伤”,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京声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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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京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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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为了催债不惜对欠债人实行非法拘禁、人身侮辱等伤害,那么这样的行为则明显触犯了法律,不能被容忍。而如果在对方已经对自己造成不法侵害的前提下,被害人出现过激反应,持刀伤人,造成“一死两伤”,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量刑呢?

近日在法律热播剧《底线》中高度还原了一起由借贷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的“辱母案”,今天咱们就来分享一下这起经典案例的案发经过和庭审详情。

【案件回顾】

于欢的母亲苏某霞,系山东xx贸易公司员工。2014年,苏某霞因生活所需,向赵某和吴某共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息为10%。

2015年10月,苏某霞累计欠下本息154万元,赵某和吴某多次用非法方式前来催讨,后来苏某霞归还了本金100万元,但随后又向赵某和吴某借款35万元,其中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另外25万元,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于苏某霞和丈夫名下一套房产做抵押,约定如逾期未还款,则将该住房过户给赵某。

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1月6日,苏某霞共计向赵某还款29.8万元。吴某和赵某认为该29.8万元属于偿还第一笔100万元借款的利息,而苏某夫妇认为是用于偿还第二笔借款。随后,吴某和赵某多次催促苏某霞夫妇继续还款或办理住房过户手续,但苏某霞夫妇未再还款,也未办理住房过户。

2016年4月13日,吴某、赵某携3名同伙,来到苏某霞家欲强行霸占房屋,双方发生纠纷,期间吴某责骂苏某霞,并将苏某头部按入坐便器接近水面位置。后双方经调解,苏某霞夫妇与吴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次日将住房过户给赵某,此后再付3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即全部结清。

次日,即4月14日,苏某霞未按约定去办理过户,赵某纠集了郭某、杜某等人前去苏某霞所在公司催讨债务。晚间20点48分,苏某霞在儿子于欢及公司员工张某、马某的陪同下,随郭某来到办公楼一楼接待室。

21时53分,杜某等人进入接待室讨债,将苏某霞、于欢的手机收走放在办公桌上。杜某用污秽言语辱骂苏某霞、于欢及其家人,将烟头弹到苏某霞胸前衣服上,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某霞等人左右转动身体。在马某等人的劝阻下,杜某穿好裤子,又脱下于欢的鞋让苏某霞闻,被苏某霞打掉。杜某还用手拍打于欢面颊,其他讨债人员实施了揪抓于欢头发或按压于欢肩部不准其起身等行为。22时07分,公司员工刘某打电话报警。22时17分,民警来到接待室了解情况,苏某霞和于欢指认杜某殴打于欢,杜某等人否认并称系讨债。22时22分,民警警告双方不能打架,然后带领辅警到院内寻找报警人,并给值班民警徐某打电话通报警情。

于欢和苏某霞想随民警离开接待室,遭遇杜某等人阻拦,并强迫于欢坐下,于欢拒绝。杜某等人卡于欢颈部,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警告杜某等人不要靠近。杜某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于欢遂捅刺杜某腹部一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某胸部、严某腹部、郭某背部各一刀。

22时26分,辅警闻声返回接待室。经辅警连续责令,于欢交出尖刀。杜某等四人受伤后,被在场同伴驾车送至人民医院救治。

次日2时18分,杜某经抢救无效,因腹部损伤造成肝固有动脉裂伤及肝右叶创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严某、郭某的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法庭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于欢的行为是都构成正当防卫?其中一部分观点认为:于欢应当构成正当防卫。

首先,其被讨要的债务系非法债务;其次,于欢遭到了不法侵犯,11个人对其进行“非法拘禁”,甚至脱裤对其母亲进行侮辱。然而一审法院却认为,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

最终,一审法院给出判决: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这样的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很多人发出质问:“如果你的母亲被当众侮辱了,你能不出手吗?”

随后,二审法院重审了本案,法院认为:于欢持刀捅刺杜某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鉴于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于欢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于欢之母的严重过错等情节,对于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遂依法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最终,在二审中,于欢的行为被定性为“防卫过当”,而非故意伤害,而且被判刑5年,这样的结果平息了舆论,也得到了大部分人的认可。

【律师分析】

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正当防卫的行为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防卫对象,即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4.防卫意图,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有防卫认识和意志。

5.防卫限度,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对照以上5点,结合本案,于欢的捅刺行为,发生在自己和母亲被非法拘禁11个小时的期间内,在此期间二人遭受到了身体和精神上的谩骂、殴打、侮辱,且在于欢捅刺之前,被害人存在挑衅和威胁的言语和动作,所以说,于欢的捅刺行为,满足了上述前4条,具有防卫性,由此就可以看出,一审中认定的“故意伤害罪”属于司法认定错误。

而在二审中,法院先是认定了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而随后的焦点争议在于,他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于欢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但他却实施了捅刺行为,造成一死二伤,故应当认定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合考虑本案防卫权益的性质、防卫方法、防卫强度、防卫起因、损害后果、过当程度、所处环境等情节,对于欢应当减轻处罚。综合以上,二审以防卫过当定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是很合理的判决。

最后,借由本案,也提醒广大网友,千万要远离高利贷,本案中于欢的悲剧,在很大一方面就是其父母常年与高利贷打交道造成的。当然,从案情回顾中我们也能看出,本案中民警的失职,以及催债方的不法手段,都是诱发于欢防卫过当的导火索,所以说这场人间悲剧,真的值得所有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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