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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事纠纷律师咨询:试用期员工遭领导“潜规则”,该如何取证维权?京声律所136
刚入职场的新人,尤其是女员工,一定要懂得保护自己,一旦在职场遭遇上司的PUA或者性骚扰,要第一时间勇敢反抗,明确拒绝,否则如果一时软弱,给“不良领导”可乘之机,最后很可能自己白白吃亏,即便通过法律途径也很难为自己讨回公道。今天我们就来分享一位职场新人的不幸遭遇,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 【案件回顾】 “00后”的张小静(化名)在学校成绩很好,毕业后凭借自己的努力,进入了北京优加贸易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优加公司”),担任产品运营。优加公司是一个“大厂”,张小静很珍惜这份工作机会,入职后一直努力表现自己。 但有一件事让张小静十分困扰,就是在她入职不久后,就发现自己的直属上司王大海(化名),系其所在部门的产品运营经理,对自己“有想法”。 据张小静回忆,她是在2021年8月9日成功入职,签署的合同是三年劳动合同关系,其中包含试用期三个月,也就是说她会在2021年11月9日前转正。但没想到,就在她入职后的第七天,也就是2021年8月16日,张小静就被上司王大海通知,要前往某酒店进行聚餐。 张小静的本能反应是要拒绝,但王大海以要陪公司客户为由,要求张小静必须出席,所以为了不得罪领导,她只得如约赴宴。但张小静到了之后,根本没见到客户,而王大海则托词说,客户临时有事来不了,要求张小静坐下陪他用餐。 但酒过三巡,王大海就开始不对劲了,对张小静眼神火热,动身动脚,这时张小静几次想要离席,向朋友求助,可是王大海直接抢过张小静的手机,接着又用手按住张小静的肩膀,根本不给她逃走的机会。 随后,王大海不断夸赞张小静,还暗示她只要跟自己在一起,之后保证可以让她获得转正、升职、加薪甚至是拥有公司股票的机会。于是在王大海不断地威逼利诱之下,张小静逐渐丧失了反抗的勇气,再加上被灌了一些酒,随后就不知不觉跟着王大海去了酒店,与其发生了关系。 既然有了第一次的成功,接下来王大海就更加明目张胆了。据张小静回忆,从2021年8月16日那晚开始,直到试用期结束,这近三个月期间,王大海曾多次在自己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而等到试用期结束,王大海又在工作中多次给张小静施压,想要通过自己人脉关系让她在优加公司内待不下去。于是,就在转正之前,张小静多次被人事约谈,想要让她自动离职,最后张小静经受不住各方压力,被迫提出离职。 张小静表示,这一结果对她身体和精神方面再次受到了打击。于是2022年3月,张晶晶决定要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2年3月10日,张小静向北京市xx区法院提出诉请:对王大海及其所在公司优加公司均提出了赔偿诉讼,她认为,王大海和优加公司的行为对自己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应该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表示对自己的歉意。其次,还要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80万元,包括其他费用,共计100万余元人民币。 【法庭审理】 在庭审中,优加公司辩称,自己并没有拖欠劳动工人的劳动报酬。作为公司,更应该注重如何提升工作效率,完善工作制度。对于张小静和王大海两人之间的任何私人恩怨,优加公司从来不知情,也并没有如张小静所提到的包庇行为。 另外,像张小静个人所提出的“王大海利用职权提出的升职和加薪的诱惑”,这也是不成立的,因为优加公司对于员工的升职和加薪有严格的规定,并不是某一个职工就可以决定的事情。 而王大海则辩称:自己与张小静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性骚扰行为,并且张小静本人也没有办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两人是在其不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所以不认同她所提出的所谓的精神损失费的要求。 最后,北京xx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小静围绕诉讼请求没有办法提供相应证据,不符合立案条件,故不予立案。 【律师分析】 在民事侵权案件中,法律上有“谁举报,谁举证”的规定,因此,在本案中,张小静作为被害方,却并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最大的一个原因就是缺少证据。所以在法律面前只有证据才有更强大的说服力。没有证据,很多事情没有办法展开,甚至连立案的资格都没有。 因此借由本案,我们要提醒广大网友,尤其是刚入职场的女员工,如果真的遇到了职场“潜规则”,那么一定要学会用合法手段为自己搜证,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再起诉、举证,这样才能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维权。 那么,在“潜规则”或“性骚扰”的案件中,当事人应该如何取证呢? 第一,通过录音取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录音证据是我国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只要符合“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就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偷录的录音,往往因其不符合取证手段的合法性而不被法院采纳,但是这不代表偷录获得的录音就不能作为证据。只要录音资料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侵犯他人隐私、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不存在编辑剪接,就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使用。 第二,留存聊天记录,截图。 第三,留存或电子邮件记录。 此外,我们还建议,遇到类似事件后,应第一时间向公司反映情况,将“不良上司”的恶劣行为公诸于众,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地避免本案中张小静遇到的情况——既遭到了领导的“潜规则”又被公司以“不知情”为由心安理得地劝退,到最后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又证据不足,只能自己默默承受伤痛,真是令人遗憾又心酸啊!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北京民事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试用期员工遭领导“潜规则”,该如何取证维权?”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