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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咨询:男子意外身亡,家属拒绝尸检,保险公司能以“死因不明”拒绝理赔吗?京声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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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京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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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之所以愿意拿出一部分钱来买保险,就是图一个安心和保障,防止意外事件发生时,整个家庭遭受财务上的巨大打击,陷入困难。可是,现实中的情况却是,一旦遇到需要保险公司理赔的情况,保险公司总会想方设法去“挑毛病”,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理赔。今天我们就来分享一桩因保险人意外死亡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案”,咱们就来看看,“死因不明”是否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合法理由!

【案情回顾】

张某早年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22年2月28日,张某在家中浴室洗澡时,不慎滑倒致使头部受伤后当场死亡。对张某实施抢救的当地卫生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因记载为脑部外伤。

2022年3月1日,保险公司作出事故检验通知书,建议对张某行尸检解剖检验鉴定,张某家属在该通知书上签字明确表示不同意。

次日,张某的遗体被火化。保险公司以未鉴定无法查明被保险人死因,无法证明事故属于保险范围而拒赔。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某家属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50000元。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对于张某死亡原因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本案中,张某死亡后,其亲属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告已根据自身条件已经提供了其客观上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涉案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可认定其对张某的意外死亡已尽到其能尽到的证明义务。

在原告完成举证责任,被告不能提供证据反驳的情况下,综合张伟家属的陈述和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记载,能够确定张伟在发生死亡之前存在倒地摔倒致使头部受伤的情况,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故被告保险公司依约承担保险责任。

张某的家属在事故发生后签署了事故检验通知书,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尸体解剖检验鉴定。但尸体解剖检验鉴定并非双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获赔的必要手续,且该事故检验通知书涉及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重大事项,原告在签署该通知书时被告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故被告保险公司据此不予赔偿的依据不足。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李某亲属保险金150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律师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死亡须进行尸检作为理赔的前提,庭审中被告以受益人不同意尸检为由拒绝理赔,是在合同约定条款外对受益人的理赔设限,加重了受益人的举证责任,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法院的判决是完全合理的。

此外,结合本案,我们还要补充说明的是,尸体解剖是一种在通常情况下不能为死者家属或公众接受的证据提供方式,在保险合同事先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要求被保险人家属所接受,于情于理不合,也不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因此,保险公司主张对被保险人张某进行尸体解剖从而查明死因。该主张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约定。也就是说,保险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尸体解剖的相关内容,法律也没有规定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必须同意解剖。近亲属不同意解剖的,符合情理,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向死者亲属赔付相应的保险金。

最后,借由本案,我们要友情提示广大网友,一旦在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的时候,遇到法律纠纷,千万别盲目相信对方的一面之词,一定要找到专业人士进行咨询,谨防上当受骗,让自己的财产蒙受损失。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男子意外身亡,家属拒绝尸检,保险公司能以“死因不明”拒绝理赔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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