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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合同里错把“车位转让权”写成“车位使用权”,是否能成功维权?京声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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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京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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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有房有车已经成了大多数家庭的“标配”,因此人们买房的同时通常也会顺带购买停车位,以方便使用。但是近日北京的王先生,在房屋和车位的买卖合同里,错把“车位转让权”写成了“车位使用权”,以致惹出争议。随后王先生找到京声律所帮忙维权,希望确认自己的车位所有权,那么,法院将会如何判决?接下来我们就回顾一下本案详情。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王先生想要购买一处房屋,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相中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一处房产。

该套房屋及地下车库的产权原本登记在李老太名下,李老太去世后,由其儿子沈某继承房产,取得了涉案房屋及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并先后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但在王先生看房的时候,沈某还没有办理完该房屋附带地下车库的转移登记,地下车库的产权,因此沈某以此为由,要求拖延办理车库的产权转移,双方口头约定2022年2月左右,进一步办理该手续。

2021年10月,王先生与沈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双方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附属设施包含“使用权车位”。随后,王先生分期向沈某支付购房款208万元,余款18万元尚未支付。

随后,涉案房屋于2022年1月转移登记至王先生名下,王先生顺利入住房屋,使用车位。但随后,王先生竟然被卖家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先生支付剩余购房款18万元及违约金。

【律师办案】

接到沈某的诉讼通知,王先生第一时间联系了京声律所,请求袁润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在了解了案件详情后,袁律师建议委托人王先生提起反诉。在庭审中,袁律师代表委托人王先生一方提出抗辩:按合同约定,其于2021年11月支付第一笔购房款40万元当日就应当办理网签,但车位至今都没有办理网签,故其不存在违约行为。同时袁律师代表王先生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沈某继续履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其办理涉案地下车库的转移登记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随后,在诉讼过程中,袁律师申请中介公司的经办人和置业顾问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向法庭陈述,合同签订时,卖方隐瞒了车位有产权,合同中“此价格包含使用权车位”是应卖方要求写的;房子和车位都有证,合同签订时卖方的真实意思就是将房屋和车位一起过户给王先生。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沈某应否将车位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王某名下;二是双方应否分别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

一、关于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合同中虽写明“使用权车位”,但房屋买卖过程中,通常情况是房屋及车位捆绑销售,在车位没有产权的情况下,买卖双方不会对所有权进行约定,多表述为车位使用权。但在车位有产权的情况下,买受人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享有的期待权包括车位使用权和所有权,买受人仅购买车位使用权而放弃所有权明显不符合交易习惯,亦与本案买受人王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符。

此外,证人证言也证实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为车位所有权交易。因此可以确定,合同虽写明“使用权车位”,但合同的真实意思为,沈某向王某出售的不仅是涉案车位的使用权,还包括所有权。涉案车位现登记在沈某名下,沈某应协助王某将涉案车位转移登记至王某名下。另外,从合同约定来看,王某应在办理涉案车位转移登记手续之前向沈某支付剩余购房款18万元,沈某应当于王某支付剩余购房款后,及时协助王某办理涉案车位的交付手续。

二、关于违约金问题。王某尚未支付剩余购房款的原因是沈某未按约定办理涉案房屋及车位的网签手续,故无需向沈某支付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违约金。王某通过扣留部分购房款的方式对抗沈某的违约行为,且从合同履行过程看,王某并不存在使用车位的客观障碍,不存在实际损失。故王某要求沈某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

一、王某向沈某支付剩余购房款18万元;

二、沈某于王某支付剩余购房款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王某将地下车库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王某名下,费用由王某承担;

三、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终,在京声律所的帮助下,委托人王先生顺利完成了车库所有权的转移登记,也无需因逾期支付房款赔偿违约金,本案圆满解决。

在此,借由本案,也提醒广大网友,买卖房屋时涉及车库的转让权,一定要在合同里写清楚,避免出现有歧义的字样,惹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给自己徒增烦恼。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买房合同里错把“车位转让权”写成“车位使用权”,是否能成功维权?”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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