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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事纠纷律师咨询:与同事谈恋爱被开除,公司禁止“办公室恋情”合法吗? 京声律所171
有人一见钟情,有人日久生情,每天朝夕相处的年轻男女,在同一间办公室工作,天长日久产生爱情的火花,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但很多公司偏偏规定,“禁止办公室恋爱,一旦发现予以开除”。近日,小徐就因为和同事小夏恋爱,二人双双遭到了公司的开除。但小徐认为公司的处理不合法,因此申请赔偿。那么,小徐能够成功维权吗?“禁止办公室恋情”的规定到底是否合法?咱们今天就来一次性搞清楚这些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小徐2018年1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公司《员工手册》中有明确规定:“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违反该规定者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付补偿或任何赔偿。”小徐签订劳动合同后,也在《员工手册》上签了字,表明接受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随后顺利入职。 2019年3月,小夏也入职某科技公司,被安排在小徐的隔壁,作为领导,小徐经常在工作上给小夏指导帮助,再加上二人住的地方相隔不远,每次加班后都会一起回家,久而久之就产生了感情。在2020年8月,二人正式确立恋爱关系。 但因为公司有明文规定,禁止办公室恋情,所以二人只是偷偷“地下恋”,没敢公开。就这样隐瞒了一年多,直到2021年10月,二人周末约会的时候,不小心被同事撞见,于是恋情就此曝光。 公司得知小徐和小夏私下发展了办公室恋情后,以二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二人予以开除,并且没有进行任何赔偿。 小徐和小夏申请劳动仲裁,未得到支持,随后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为规范企业自身管理,有权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但当用人单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处理产生纠纷时,应审查该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 在本案中,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违反该规定者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付补偿或任何赔偿”,公司依据该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违法的。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由此可知公司规章制度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不能据此处理员工。 在我国,婚恋自由、结婚生子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只要不违反《婚姻法》和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阻止或干涉,企业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限制员工的婚恋自由,否则无效。 因此,公司通过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违反该规定者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付补偿或任何赔偿”是对员工婚恋自由权利的侵犯,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有两重判断:一是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二是规章制度本身具有合理性。 在本案中,小徐和小夏虽然是发展了办公室恋情,但并没有因为恋爱关系影响工作,也没有给公司带来损害,因此不属于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公司不能无理开除。 再次,规章制度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在劳动关系中同样适用,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公司规定员工之间不得谈恋爱、不得结婚,该规章制度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公司解雇谈恋爱的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律师分析】 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是合法的,员工理应遵守,但如果是与法律相违背,比如本案中的情况,公司禁止员工之间自由恋爱的,属于侵犯了员工婚恋自由,这样的企业规定,法律上不予支持。 同时,法律的执行以及公司的规定,还要考虑到公序良俗。比如如果是已婚员工在办公室发展“婚外恋”,那么用人单位就有权对其行为进行处罚。 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康女士在某银行已经工作13年,2019年5月,公司以康某已婚的情况下与同事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通知康某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康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因公司并无法举证证明康某与同事之间的男女关系对其造成的严重后果,仲裁裁决公司向康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7,552.64元,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意。公司规定可以看出,公司要求员工遵守公序良俗的相关规定,亦是公司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企业责任的一种表现。 康某在已婚情况下与同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党纪党规和社会伦理道德,对其家庭带来了伤害,亦会影响到企业的声誉。 故,公司以康某违反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向康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综上,通过今天分享的两起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单位以员工同事之间发展恋爱关系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即使单位明文规定,也属无效制度,员工因自由恋爱被用人单位开除的,可以依法申请赔偿。 2.如果“办公室恋情”属于“婚外情”或者给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那么公司要承担举证责任,在能够证明员工恋情确实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有存在严重违纪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员工,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北京民事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与同事谈恋爱被开除,公司禁止“办公室恋情”合法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