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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裸照威胁女子发生性关系,因“累犯”获重判!京声律所30
在强奸犯罪中,不一定非要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才构成强奸罪,如果犯罪分子是以其他手段威胁女性,即使犯罪未遂,同样可认定为强奸罪。 近日,京声律所就承办了这样一起案件,委托人杨女士,不慎被人拍了裸照,随后犯罪人又以其裸照相威胁,逼迫杨女士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发后,杨女士及时向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发起公诉。但杨女士因为精神上遭受到了巨大伤害,希望强奸犯能够被重判,遂委托京声律所的袁律师,替其辩护。 接下来我们就看看这起案件的详细经过,和庭审过程。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与杨女士,是通过某社交软件的“摇一摇”功能认识的。二人相互加了微信,聊得很投机,一个星期后,李某邀杨女士参加其生日派对,杨女士欣然前往。当天晚上,杨女士因为喝了太多酒,不省人事,留宿在李某家中。期间李某趁杨女士酒醉,与其发生性关系,杨女士没有反抗,二人属于自愿发生关系。 随后,李某多次表示要与杨女士交往,均遭到拒绝。杨女士很后悔自己昨天的行为,表示不想与李某再有往来,微信拉黑了李某。 可没想到,过了几天之后,李某换了一个微信号加上了杨女士,这次他还发来了多张杨女士的裸照,原来这都是李某趁杨女士酒醉那晚,偷偷拍摄的。杨女士要求李某删除裸照,杨某不从,还以将裸照发到网上相威胁,要求杨女士与其发生性关系。 杨女士感觉自己受到了极大羞辱,立即报了警。接到报警后,警方于当晚在某酒吧附近将李某抓获。随后以强奸罪对其提起公诉。 【律师办案】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李某的律师辩称,李某没有为了实施强奸而创造条件,不构成犯罪预备,李某只具有犯意,但并没有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因此不构成强奸罪。 对被告人的狡辩,我方袁律师提出了反驳:被告人李某为了达到与被害人杨女士发生性关系之目的,已经实施了用裸照胁迫被害人的行为,使被害人受到精神强制而逼迫其就范,这不是犯意表示,而是为了实施强奸犯罪制造条件。因此,被告辩护人所指出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预备的意见,我方不能接受。 对此,法院认可袁律师的说法,认为李某以胁迫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为强行与林某发生性行为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接下来,就被告人李某该如何量刑,被告律师再次提出辩护意见:被告方认为:首先,李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次,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该从轻处罚。 然而就被告律师提出的减刑意见,袁律师同样予以了反驳。袁律师指出,根据警方调查,李某曾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20年7月刑满释放。如今,李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经调查审理,认可了袁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本案案情,做出了如下判决:以裸照相威胁要求发生性关系,属于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李某利用交往过程中的发生性关系而拍下的裸照相威胁,强迫要求发生性关系。最终,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后,我们复盘本案,在这起强奸案中,被告方试图以犯罪未遂来脱罪减刑,但我方袁律师抓住两个关键点:一是被告以裸照威胁杨女士与其发生性行为,这个举动本身并不只是有犯罪的表示,而是已经构成了确实的犯罪预备,并且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伤害;二是,被告人之前就有刑事犯罪的前科,而且刚刑满出狱不到一年,其犯罪是累犯,因此应当重判。 在这里解释一下,什么是累犯。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即一般累犯。 关于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累犯有三种法律后果:(1)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2)根据《刑法》条74打的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3)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对于累犯不得假释。 本案中,被告属于一般累犯,因此应当从重处罚。最终,袁律师帮助委托人辩护成功,让犯罪者得到了应有的处罚,为被害者讨回了公道。 最后,结合本案,京声律师要友情提醒各位女士,交友需谨慎,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千万别轻易跟不熟的朋友喝酒过夜,以免遇到别有用心之人,给自己招惹祸端。假设真的遇到坏人,遭受威胁,千万不要因为恐惧而轻易妥协,正确的做法是及时报警,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北京刑事律师给大家整理的“男子以裸照威胁女子发生性关系,因“累犯”获重判!”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