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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父亲名下的宅基地上自建房屋,拆迁补偿需要与兄弟姐妹平分吗?京声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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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京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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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使用,通常都是以户为单位的,因此在涉及拆迁时,也通常是以户为单位,按照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所有人,来分配拆迁补偿。

近日,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王先生一家,遇到了一起拆迁纠纷,矛盾大概是这样的:涉案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上,只登记了王先生的父亲王某根一人的名字,如今王某根已经去世,宅基地面临拆迁,于是王某根的四位亲生子女,都回来争夺拆迁补偿。但问题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是王先生的小儿子王自健单独出资修建的,按理说应该属于王某建的私人财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王自健的哥哥和姐姐们,是否有资格来争夺拆迁补偿款呢?

为争夺拆迁款,王自健的大哥、二姐、三姐,将他告上法庭,要求均分补偿款,王自健遂委托京声律为其辩护。接下来,我们就来还原一下案情经过,以及律师的办案详情。

【案情回顾】

王某根与李某英系夫妻,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王大力、王二英、王小花和王某建。

2002年3月,原告母亲李某英去世,2014年5月,原告父亲王某根去世。夫妻二人留有正房五间,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xx乡302号院(以下简称“302号院”)。

1999年11月12日,王自健出资经审批同意,在302号院内新建南房两间。

2002年因房屋老旧,王自健再次向村委会递交建房申请,并与北京市朝阳区xx乡某村委会签订《翻建房屋协议》,新建东西厢房各一间、南房一间。但是因为历史原因,涉案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名字一直为父亲王某根本人。

后因xx乡新农村建设,302号院即将拆迁,王某根名下由王自健翻新的五套房屋即将获得千万补偿款。王自健认为,房屋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由此获得的拆迁补偿款系应由自己一人所得,但其他三位兄弟姐妹认为,该房产是在父亲王某根名下宅基地上修建的,应归属王某根的房产,现王某根去世,他们兄弟姐妹四人,应该均分房产和拆迁款。

王自健与其他四位兄弟姐妹就房产归属问题发生争议,现王大力、王二英和王小花三人,将王自健诉至法庭,要求均分房产。

【律师办案】

王自健委托京声律所为其辩护。京声律师团对本案进行分析后认为,本案的辩护难点在于,王自健新建房屋的320号院宅基地,其土地使用证姓名为其父亲,所以如何证明,王自健对房屋享有独占权是关键。

在于委托人充分沟通后,我们得知,王自健手中一份至关重要的证据,即其父亲去世前于2012年10月10日出具的《证明书》。《证明书》中主要内容如下:

王某根是302号院宅基地房屋的所有者,总占地面积250.4平方米,1999年经我和我爱人同意,我儿子王自健在院内新建南房4间,2002年经我及村委会同意在院内新建东厢房一间、西厢房一间、南房三间,此次新建房屋是我本人同意,由王自健和黄某(王自健妻子)独立出资建设与我及其他子女无关。

该份《证明书》由王某根签字和捺印,并由村委会加盖公章。然而针对该份证明,除了王某建外,其他子女在庭审中均不予认可。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让法院相信,这份《证明书》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呢?

京声律所部署了两个策略:第一,申请书面鉴定;第二,如果原告方不认可该《证明书》,也不同意申请鉴定,那么原告方有责任相应证据,来推翻我方提交的证据。

在庭审中,原告方未能提交推翻《证明书》的有力证据,于是我方律师当庭提交了书面的笔迹鉴定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对王自健提交的由其父亲王于2012年10月10日出具的《证明书》中签字的真实性做出司法鉴定。为此,我方律师特地多次赶往王某根生前所在地的单位,调取王某根工作时的相关资料以作为笔迹鉴定的核对样本。

最终,法院定在其他子女未提供充分证据否认该项证据效力的前提下,王自健提供的由其父亲签字和捺印的证明,真实性毋庸置疑。

此外,本案中还有第二个争议点,即本案中关于房屋所有权的确认,是否受到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影响?

为此,袁润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有力证据,为委托人进行了辩护:

1.本案中1993年由北京市朝阳区土地管理局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使用者为王某根。本案中王大力、王二英和王小花也是依据此认定房屋属于王某根遗产,自己也应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但是袁律师认为,王自健在涉案宅院内新建东西厢房时,涉案宅院内并无具备居住条件的东西厢房。因此,王自健是在宅院内独立新建东西厢房而非对原有老房的添附。

2.即便宅基地使用权人系王自健父亲名字,但是在提出涉案宅基地审批时,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且宅基地申请表中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人为5人,包括王自健及其爱人黄某、女儿。王自健一家三口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宅院内修建房屋并不需要取得其父亲王某根与母亲李某英的同意。

3.王自健并未像其他子女一样,进行独立分户,至今也未依法获得其他宅基地房屋。村委会明确表示王自健可以直接在涉案宅院内居住,不再也不可能向王自健另行批准宅基地。而本案中其他子女已经分别取得了宅基地房屋或者已经并非本村村民,依法不具备宅基地的使用权及房屋的所有权。

4.王自健在新建东西厢房时并未使用王某根原有房屋的砖木,从王自健提交的照片可知,王自健新建房屋的红砖水泥结构,与原有五间北房的土木建筑材料及颜色截然不同。

    此外,对原告方指出的,王自健无权在其父亲名下的宅基地上自建房屋这一说法,袁律师也给予了有力反驳。

袁律师辩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宅基地使用是以户为单位的,而非以个人为单位。

本案中尽管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人为王某一人,但是使用权人共计5人,王自健一家三人系宅基地使用权人之一。因此,王自健具备建设房屋的主体资格。

并且,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也就是说,本案中王自健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之一,并不需要取得其父亲及母亲的同意才能建造住宅。

综上,王自健作为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人之一,他在取得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并且也征得了父母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自建的房屋,理应归于其个人名下,不应该再视为其父母的财产。因此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自然也应归其一户所有。所以对于原告要求均分房产以及拆迁补偿款的诉请,法院应归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认可了京声律所的辩护,驳回了三原告是诉请,我们的委托人王自健先生,保全了自己名下的房产。

通过本案,我们想要提醒广大网友,在涉及宅基地自建房产所有权和拆迁补偿问题时,如果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上只登记了父亲或母亲的名字,而自己又想要在其上建筑房产的,为了避免纠纷,在申请修建房屋时,一定要取得正规部门的审批文件,同时还要取得父母的相关授权证明,这样一旦遇到类似本案中的兄弟姐妹间的房产纷争时,我们才能掌握主动权,守护住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在父亲名下的宅基地上自建房屋,拆迁补偿需要与兄弟姐妹平分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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