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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律师咨询:员工离职后在网上诋毁前公司,被索赔46万元,看法院怎么判!京声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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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京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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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分手见人品,好聚好散才是真圆满。这句话不仅适用于恋人,同样也适用于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近日,某员工在离职时,与公司发生了不愉快,遂心生怨恨,开始在网上发帖攻击“前公司”,不曾想,竟因此引来了一场官司。下面咱们就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8日,从事电商运营的小李从A公司辞职。因工作交接环节出现了一些沟通问题,小李与A公司就绩效工资的结算发生了争议,小李觉得A公司坑了自己的钱。但几番沟通无果后,小李并没有申请仲裁或通过提起诉讼来维权,而是采用了自己的方式,讨回公道。

他先后通过多个客户微信群、微博直播间、A公司网店等平台发布“讨伐”公司的言论,如“恶心人的网红公司”“辣鸡公司”等、并泄露A公司运营信息和数据密码、对公司淘宝店铺产品进行恶意评价致其下架……

此事发生后,A公司诉至法庭,以侵犯法人名誉权为由要求小李在朋友圈公开道歉一个月,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万余元。

【法庭审判】

在庭审中,小李辩称,自己的行为是因为公司拖欠绩效不予结算,无奈之下才在各平台发布情况说明,不存在造成公司名誉权损失的行为和后果。

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与原公司发生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无可厚非,但其在多个网络平台恶意发表不当言论,使用了带有明显侮辱他人人格的侮辱性词汇,且无法证明其言论的客观真实性,构成对公司名誉权的侵犯;同时小李泄露公司运营数据和平台密码、恶意点评商品,损害了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信赖,造成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对公司名誉造成了损害。

至于造成的损失,由于公司难以举证证明其主张的经营损失与小李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其经营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对其主张的法人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亦依法不予支持。

但法院注意到,公司为维护声誉和商业信息,恢复各网络平台密码、运营数据及为诉讼进行证据保全、聘请律师,均产生了相关的成本费用,这些费用是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综合考虑各因素,法院判决:小李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七日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公司2万元。

【律师分析】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上发言需谨慎,在微信、微博、直播间等各类公开平台发布的不当内容,随时可能引来法律纠纷。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员工小李对A公司构成了侵权的事实,但因为A公司未能就其侵权造成的损失进行举证,所以法院驳回了其高达50万余元的诉请。

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法院最终酌情判罚小李赔偿A公司各项损失2万元,可谓合法合理,令人信服。

最后,借由本案,京声律所在此要提醒各位“打工人”,如果在劳动纠纷中遇到不公平对待,要依照合法途径维权,千万不可自作聪明,用自以为正确的方式“报私仇”,一旦触犯了法律底线,最终只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绝非明智之举。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民事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员工离职后在网上诋毁前公司,被索赔46万元,看法院怎么判!”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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