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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律师咨询:儿媳伪造“死亡证明”,取走千万拆迁款,九旬老太告上法庭!京声律所54
拆迁本来是好事,但面对巨额补偿金,一些人难免产生贪婪的念头,所以因财生变的家庭悲剧也屡屡发生。 近日,厦门一起案件就闹上了热搜,为独占近千万元的拆迁款,儿媳竟然伪造了婆婆的死亡证明,然后公然继承了遗产。不过,儿媳的如意算盘最终还是落空了,九旬老太将其告上法庭,欲夺回拆迁款。那么,这起案件法院会怎么判呢?咱们这就来还原一下案情经过。 【案情回顾】 村民老王于2019年去世,死后留下了两处房产。2020年,村子里启动了整村拆迁,老王的两处自建房获得了近千万拆迁安置补偿款,全部由老王的遗孀古女士领取。 古女士声称,自己是老王遗产唯一的合法继承人,还出具了公证处开具的《公证书》,证明老王的母亲邱老太已经过世。然而戏剧性的是,被古女士宣告死亡的邱老太闻讯赶来,要将儿媳妇、孙子、孙女告上法庭。 邱老太已经年过九旬,还尚在人世,那么为什么古女士手上持有她的“死亡公证书”呢? 【法庭审判】 法院经查明事实后认为,2020年村委会出具的《亲属情况证明》载明“老王父母不详,已先离世。”与事实不符;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以上述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村委会证明书来认定邱老太已死亡,所认定的事实有误,相关内容无效。故该《公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两份拆迁安置协议书的补偿款,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中50%份额属于古女士所有,另50%份额的拆迁补偿款近500万元属于被继承人老王的遗产。拆迁安置补偿款已全部发放并由古女士领取,邱老太主张继承上述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款,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故被继承人老王的遗产应由邱老太、古女士和三位子女五人共同继承,各分得五分之一的遗产,邱老太可继承获得遗产的五分之一份额约100万元。 【律师分析】 关于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在于,邱老太明明人还在世,但其儿媳、孙子及孙女们却谎称老人已经过世,而村委会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开具了死亡证明,此后公安机关也在未经核实,即对价值近千万的遗产归儿媳一人所有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文书。在整个过程中,出具死亡证明的相关单位本身是违法的,那么他们是否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死亡是民事权利消灭的前提。公民的出生和死亡依法进行登记的机关是公安机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如果因公安机关审查失误,导致邱老太受到了不可挽回的财产损失,那么他们是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此前有过一个类似的案件,某男子伪造虚假材料,虚构父母过世,继承了父母的房产。xx公证处没有尽到审核材料的义务,根据男子提供的资料开具了其父母的死亡证明,男子顺利继承到父母房产,并且将房产进行了抵押,导致欠债760万。后债主将男子告上法庭,xx公证处因未尽到审查义务,被判承担150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所以,通过本案,也是提醒各位公职人员,要尽好审查的责任,不能听信当事人的一面之词,轻易地开具死亡证明,否则,一旦造成财产损失,自己也难逃干系。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民事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儿媳伪造“死亡证明”,取走千万拆迁款,九旬老太告上法庭!”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