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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残忍杀妻后,佯装精神失常,能否获得减刑?京声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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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京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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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真的是十分微妙,感情好的时候,亲密无间,胜过血亲,一旦感情生变,曾经最熟悉的枕边人,随时可能变成最恐怖的施害者。前不久京声律所承办了一桩“丈夫残忍杀害妻子”的案件,我们担任被害人家属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律师,成功驳回了被告方所谓的“精神异常”、“有自首情节”等说辞,并获法院高额赔偿判决。

【案情回顾】妻子无法忍受丈夫言语暴力欲离婚,丈夫一怒之下残忍杀妻

程女士和黄先生结婚七八年了,一直没有孩子。二人都做过检查,医生的报告明确指出了,程女士的身体状况良好,具有生育能力,是黄先生一方的健康问题,导致了妻子受孕困难。之后黄先生吃了很多药,去医院复查几次后,医生告知他身体状况已经恢复了,可以尝试备孕。可经过了一年多的尝试,二人还是没能成功。黄先生心中憋闷,就把这股怨气撒到妻子头上,平日生活中总是对妻子实施言语暴力,态度恶劣,给妻子造成了很大压力。一次,二人去医院复查时,医生指出,可能是因为妻子压力太大,导致无法怀孕的。听了医生的话,黄先生更加笃定,怀不上孩子就是妻子的原因,于是平日与妻子相处时,态度更加过分,辱骂和攻击的难听话也是变本加厉。

程女士实在无法忍受这样的婚姻,于是提出离婚。黄先生却坚决不同意,无奈之下,程女士偷偷搬了家,想先分居一段时间,再提出诉讼离婚。

二人分居大概半年左右,黄先生终于托人打听到了程女士的住所,上门骚扰,程女士无奈之下请住在自己隔壁的男同事帮忙解围,二人一起赶走了黄先生。可黄先生却认定程女士和男同事有私情,更加愤怒。

一天,黄先生再次来到程女士家,谎称要跟她谈谈离婚问题,程女士遂开了门。可没想到,黄先生进门没多久,二人就发生了言语冲突,随后黄先生逐渐情绪失控,拿起茶几上的水果刀,向程女士捅去。程女士捂住伤口,冲出门外,大声呼救,但这时黄先生又追上来,连捅数刀,直至程女士毙命。

这时,周围的邻居已经冲出门,有人报了警,住在程女士隔壁的男同事和其他几位男邻居,也围聚过来,要一同制服黄先生。黄先生见此情景,拿起水果刀向自己捅去,同时昏倒在地。

等警方赶到时,受害人程女士已经当场死亡,而黄先生伤势很轻,经救治苏醒后,故意胡言乱语,表现出精神异常的状态。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无精神异常,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检察院遂依法提起公诉。

【律师办案】

在法庭上,被告一方辩称,是被害人先拿起水果刀捅向被告,被告出于自卫才抢过水果刀杀人的。

对这种说法,袁润律师给予了反驳:被害人身上被连捅十几刀导致毙命,如果被告是出于自卫杀人,何必要连捅十几刀?

之后,被告一方又辩称,当时黄先生当时精神状态失控,属于“激情杀人”。

对此,袁润律师进一步反驳:

1.根据当场目击证人的证词和走廊上的监控都能证明,被告人杀人之后,精神状态正常:他在看见数名男邻居“围攻”过来,有明显的“害怕”、“紧张”等正常反应,还曾说出“放我走”等求饶的话,这明显都不是所谓“激情杀人”、“精神恍惚”的人会有的言行。

2.根据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被告在杀人后精神状态并无异常,完全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对此,被告一方再次辩称,被告杀人后有自杀行为,可视为有自首情节,应当给予减刑。

对于“自首情节”这一点,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甚至包括法院在内,都倾向是应该给予认可的,但是袁润律师却当场进行了反驳。

袁律师表示: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特殊自首)。

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明其有认罪悔改,愿意接受惩处。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是自首。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

综上所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愿意接受审查追诉之条件,才可以认定为自首,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在本案中,被告人杀人后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自杀,被及时出警的公安机关送往医院抢救,被告人黄某所犯罪行已基本被公安机关掌握,是重大犯罪嫌疑人。被抢救过来,被盘问时,走投无路被动交代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并非一般性排查),属于自杀未遂后的被动投案,并非真诚悔罪的自动投案,并且编造“自卫杀人”、“激情杀人”的假象,故意制造“精神恍惚”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虚假状态,企图逃避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追诉。同时也不具备特殊自首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告人不具有自首情节。

最终,法院采纳了袁润律师的建议,未认定自首,对被告黄某实施了重判;因被害人家属不同意赔偿调解,法院就赔偿问题一并做出了判决。

最后我们复盘一下本案,被告在残忍杀妻后,还企图通过伪造出一系列假象来博得同情,给自己减刑,其行为无疑是给被害者及其家属造成了二次伤害。如果不是袁润律师,据理力争,成功否决了其“自首情节”,那么被告很可能会因此获得减刑。可是,对于这样一个残忍的“杀妻犯”,法律绝不容姑息!所以,通过本案,我们也是要提醒大家,在此类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一方同样需要一位专业靠谱的好律师,在庭上帮他们据理力争,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力地惩罚犯罪,帮受害人争取到最大的权益!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北京刑事律师给大家整理的“男子残忍杀妻后,佯装精神失常,能否获得减刑?”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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