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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加了自己名字,离婚时却分不到房产,这是怎么回事? 京声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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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京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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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有关大额财产或房产的分配,经常容易引发纠纷。尤其是在“二婚”的婚姻里,蜜月期的时候觉得对方什么都好,也舍得给对方花钱,甚至会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上对方的名字,也觉得没问题,可等到感情淡了,甚至闹离婚了,这时候就后悔了,明明是自己的房子,凭什么要分给另一个人一半,简直是亏大了!

这不,李先生就遇到了这个难题。他刚刚与第二任妻子诉讼离婚,自己的房产依法分给了对方一半,可是回到家后,越想越后悔,毕竟自己还有一个亲生闺女呢,一半的房产竟然给了结婚不到一年的“外人”,真是对不起孩子。不过还好,李先生在关键时候,找到了京声律所发起咨询。我们的律师在了解到李先生的情况后,发现他的案子比较特殊,可能真的有一线转机。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咱们不妨从头回顾一下案情。

【案情回顾】二婚后变更房产所有权,半年后离婚,一半房产分给女方

李先生今年60岁,五年前,他的结发妻子沈女士去世了,他心情十分悲痛,终日郁郁寡欢。李先生和沈女士只有一个独生女李珍,女儿大学毕业后就在上海工作、结婚,已经在上海定居了。母亲去世后,李珍想把父亲接到上海,但李先生习惯了北京的生活,坚持留在北京独居。

李先生的邻居和好友们,看到李先生一个人孤孤单单,都开始撺掇着给他找个伴。2020年8月,李先生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陆女士。二人都是丧偶,但陆女士很年轻,不到四十,比李先生小二十几岁,一开始李先生觉得年龄可能不合适,但陆女士却毫不介意,表现得很主动,于是二人很快就恋爱了。恋爱不到两个月,陆女士就提出结婚,李先生当时正处在“热恋中”,也就欣然同意了。

二人毕竟年龄相差很大,陆女士也没比自己的女儿大几岁,李先生觉得不好意思,于是二人就低调地领了结婚证,婚宴也没大操大办,就请了几个朋友,甚至连李珍都不知道父亲结婚的事。

本来不办婚宴、不通知亲友,这些事都是二人达成共识的,可是二人结婚后不到一个月,陆女士就开始抱怨,说李先生不把自己公开介绍给亲友,让自己很没有安全感。后来,禁不住陆女士几次三番地作闹,李先生便同意了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证上,加上陆女士的名字,以此作为没办婚礼的补偿。

于是,2020年11月8日,李先生和陆女士共同来到北京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配偶之间变更登记,将李某某名下的房地产变更为李某某和陆某某所有,各占50%份额。

可让李先生想不到的是,自从房产证上加上了陆女士的名字,她就好像变了个人,对自己不冷不热,还经常三更半夜才回家。李先生问她去哪了,她也不说,还总嫌李先生烦。于是,在这种相处模式下,二人关系急剧恶化,结婚后不到半年,陆女士就提出了离婚。

2021年5月,陆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某离婚,二人名下房屋按照各50%份额分割。

2021年8月13日,法院做出民事裁决书:一、准予陆某某与李某某离婚;二、系争房屋产权归李某某所有,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陆某某房屋折价款200万元,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李某某负担,陆某某有协助李某某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

判决书到手后,李先生才觉得不对劲。自己跟陆女士从相识到结婚,总共不到一年时间,可自己平白无故就要赔给她半套房产,约莫200万元,怎么想都觉得自己是被骗了。

但是法院已经判了,还有转圜的余地吗?李先生没敢告诉女儿,只得找到老友康先生诉苦。康先生也不明白法律的问题,回家后又跟儿子念叨了一下。还好小康是懂法律的,他跟我们京声律所的袁润律师又是朋友,于是就给袁律师打电话,把李先生的案子情况大致说了一下。袁律师听了之后,觉得这个案子里还是有蹊跷的,于是跟小康约定时间,要当面见一下李先生。

【律师办案】涉案房产归李先生和李珍共同所有,李先生单独赠与行为无效

就这样,按照约定的时间,袁律师接见了李先生。经过一番详谈后,袁律师了解到,原来李先生名下的这套房产,是其母亲周某某承租的公租房。后经母子二人商议,同意购买房屋,房产权利人为李先生所有。后2000年,李先生与北京xx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以1999年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价格扣除优惠折扣12,831元购买系争房屋产权。2000年10月20日,房屋的所有权人经核准登记为李某某。

如果仅从房产登记来看,该房屋所有人确实为李先生,但李先生与其妻子沈女士是在1988年登记结婚的,也就是说,李先生购买这间房屋的时候,已经是已婚状态,购买房屋所用的钱财也是他和沈女士共同的婚后财产,所以这间房屋,依照法律来说,也应该属于李先生与沈女士的共同房产。

如今,沈女士病逝,根据继承法,沈女士名下的继承人为李先生,以及他们的女儿李珍二人,也就是说,这套夫妻共有的房屋,应该按照遗产法进行分割,由李先生和李珍共同继承,但如今李先生在未经过李珍同意的情况下,独占财产,还擅自将其中一半的房产转送第二任配偶陆女士,这种赠与行为是不合法的。

所以,只要李珍出面起诉李先生和陆女士,那么,李先生名下的房产,还是有希望要回来的。

听了袁律师的话,李先生喜出望外,当即联系了女儿李珍,把近一年来发生的事情,一一告知女儿。李珍在得知全部情况后,表示愿意委托袁润律师,帮忙提出诉讼。

2021年9月,袁律师代表李珍,提起诉讼。诉称:李珍作为系争房屋的共有人之一,有权对其他共有人处分系争房屋提出异议、提起诉讼。李某某在未得到共有人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系争房屋,其处分行为应该判决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系争公房原由李某某的母亲承租,李某某在(与沈某某)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产权,房屋登记在其一方名下,应认定为李某某与沈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陆某某关于系争房屋原为丁某某一人所有、沈某某非共有人的观点,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不予认同。

沈某某死亡后,其继承人(李某某、李某)对系争房屋中沈某某的权利未进行过析产和继承,故系争房屋应由李某某与李某共有。李某作为系争房屋的共有人之一,有权对其他共有人处分系争房屋提出异议、提起诉讼。

2020年11月8日,李某某与陆某某共同至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配偶之间变更登记,将李某某名下系争房屋变更为丁某某和陆某某各占50%份额按份共有,因此时系争房屋并非李某某与陆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故双方的更名登记申请行为在法律上并非夫妻间关于共有财产的约定,而是李某某将其与李某共有的房屋进行处分,将房屋中50%的份额赠与陆某某。

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某在未得到共有人李某的同意之下,擅自处分系争房屋,其处分行为无效。

陆某某提出,李某某赠与给陆某某的份额比例并未超过其应占系争房屋的比例,没有侵犯李某的权益。对此,本院认为,系争房屋在沈某某去世后,未经析产和继承,李某某在处分系争房屋时,共有人对系争房屋所占份额并不明确。故除非李某某与李某之间另有约定,否则李某某如要处分系争房屋,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即李某)同意。陆某某的意见,本院不予认同。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现陆某某与李某某已离婚,我们固然应当尊重男女双方的意思自治,但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若侵害到其他共有人的财产利益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李某某、陆某某于2020年11月8日将李某某名下的北京市通州区XXX号XXX室房屋变更登记为李某某、陆某某各占50%份额按份共有的处分行为无效;

二、北京市通州区XXX号XXX室房屋产权恢复登记为李某某所有。

通过本案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到,房产证上有没有名字,并不是确定房产归属权的关键,像本案中李先生的房产,是在他和沈女士婚后购买的,所有就算房产证上没写沈女士的名字,沈女士同样拥有一半的所有权;反之,陆女士与李先生登记之前,这套房产已经在沈先生名下了,所有就应该看作是李先生的婚前财产,按理说离婚时陆女士是无权要求分得房产的。

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二人婚后,李先生在房产证上加上了陆女士的名字,也就是进行了房产所有权变更,这相当于主动把一半房产赠与了陆女士。因此,如果从赠与的角度,陆女士确实可以分得一半房产。不过好在,袁律师及时发现了,这个赠与行为中存在违法的成分,即房屋的另一位所有人李珍(可合法继承其亡母名下50%的房产的一部分)没有同意赠与,所以这个赠与行为是无效的。这才让陆女士的如意算盘才落空了。

所以通过本案件,也提醒各位网友,结婚非儿戏,尤其涉及到财产和房产的转让和分割,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小心别有用心之人,以“骗婚”之名骗取了财产,到时候人财两失,可真是后悔莫及了。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房产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房产证上加了自己名字,离婚时却分不到房产,这是怎么回事?”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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