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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烧烤店饮酒后,二食客甲醇中毒死亡,店主是否有罪?京声律所16
打开门来做生意,就有可能遇到各种麻烦,而且最让人头疼的是,这些麻烦很多时候是根本无法预料的,甚至可能都未必是由自己造成的。比如今天我们要分享是这个案例,潘某某和吴某某是一对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了一家烧烤店,生意还算红火。但令二人意想不到的是,某日两位食客在店内喝完酒后,竟然因甲醇中毒身亡了。公安机关在调查死因后认为,是烧烤店售卖的白酒有问题,遂以“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将吴某某和潘某某二人告上法庭。 那么,这起案子,法院会怎么判呢?我们先了解一下案情的经过,再做详述。 【案件背景】两名食客大量饮酒后甲醇中毒死亡,xx烧烤店经营者被起诉 2020年12月20日,张某和刘某、李某、田某四人在潘某某和吴某某夫妇经营的xx烧烤店内聚餐,期间张、刘、李、田四人共计饮用了店内提供的枸杞大枣泡制的白酒约13杯,其中张某、刘某饮用较多。餐后,四人又随即转往xx量贩式KTV唱歌,在唱歌期间,张、刘、李、田四人共饮用了不到一箱的雪花啤酒。 21日凌晨2时许,四人各自回到住处休息。22日上午9时许,张某出现视力模糊、胸闷、呕吐等症状,因病情严重且迅速恶化,家属紧急联系医院抢救。同日13时许,经xx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刘某于12月21日至22日期间,一直在其租房内昏睡,22日19时许被人发现已毒发身亡。李某、田某于22日早上出现头晕、呕吐、视力下降等症状后,在北京市xx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初步诊断怀疑为中毒反应。 案发后,北京市公安局办案民警与北京市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北京市市疾控中心于2020年12月23日11时许,对死者刘某租住的房间进行了勘验,并提取了死者刘某的呕吐物送北京市疾控中心检测。当日下午办案民警会同北京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对“xx烧烤店”进行了检查,由北京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当场查封、扣押了烧肉店进门食品展示台的“糯米酒”、“樱桃酒”“枸杞大枣泡酒”、“葡萄酒”以及库房内的两桶白酒。 2O20年12月24日由北京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将提取查封、扣押的上述6种酒送北京市疾控中心检测。北京市疾控中心对上述6种酒以及刘某的呕吐物进行了甲醇、氰化物、铅检测,检测结果未检测出氰化物,且甲醇、铅含量均在正常值范围内。 2021年1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死者张某和刘某进行尸检,并于同月4日委托xx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血液、脏器进行毒物检验。检测结果为:张某、刘某体内甲醇浓度已达到致死量,二人均符合甲醇中毒死亡。 北京市公安局于2021年3月9日从北京市疾控中心,将留存的6种样酒,以及xx量贩式KTV、老刘酒厂、xx烧烤店的泡酒等11批样品予以接收,并分别于2021年3月10日委托xx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该案件中提取的上述各种酒类饮品进行了理化检验及鉴定。 2021年4月18日北京市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结果为:“xx烧烤店”的葡萄酒中甲醇浓度为5.9g/l(未超标),其他送检酒类甲醇浓度均<0.6g/l(未超标),而“枸杞大枣泡酒”中的枸杞、大枣内检出甲醇含量为440.52g/l(严重超过致死标准)。公安机关于2021年4月18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被告人吴某某、潘某某传唤到案。 另查明,“xx烧烤店”监控录像显示,2020年12月21日至22日期间,另有其他共计6名消费者在“xx烧烤店”内接过枸杞大枣泡酒饮用,数量分别为一二杯不等。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未查找到该6名消费者,在相关时间段内也未发现其他中毒线索。 “xx烧烤店”内供人饮用的“糯米酒”、“樱桃酒”、“枸杞大枣泡酒”均由老刘酒厂提供的散装白酒泡制而成,而老刘酒厂销售的白酒则是自家酿造而成。老旧酒厂销往市面的白酒均由北京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予以查封扣押。 经过待查取证后,公安机关认为,张某和刘某的死,系饮用了xx烧烤店的“枸杞大枣泡酒”导致甲醇中毒所致,故现指控吴某某、潘某某,涉嫌犯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律师办案】证据不确定、充分,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成功进行无罪辩护! 吴某某和潘某某被公安局扣押后,其家属找到京声律所的袁润律师,请求帮忙辩护。袁律师在仔细研究了本案的来龙去脉,反复核查各项证据后,认为可以从“疑罪从无”这个角度,为委托人申请无罪辩护。 在庭审中,袁律师指出:本案看似“证据充足”,实则存在诸多疑点,两名顾客不止在xx烧烤店内喝过酒,还在KTV内大量饮酒,因此其饮酒过度致甲醇中毒,并不能被认为是xx烧烤店的过错。此外,经司法鉴定后,xx烧烤店销售的“枸杞大枣白酒”虽然存在甲醇超标,而且其他引用过此酒的6位顾客并无不良反应,所以二食客的死因不能确定是引用此酒所致。总之,关于本案中,警方所指控的“吴某某、潘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白酒,致他人死亡”的罪名,证明不确定更不充分,因此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吴某某和潘某某不构成“销售不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也不应该承担任何附带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接受了袁律师的说法,认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系故意犯罪,其构成要件是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实施销售。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吴某某、潘某某具有明知“xx烧烤店”内供人饮用的泡酒里含有致毒物质(甲醇)的事实,且被告人通过投资正常经营餐饮,其对自己经营的场所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持排斥心态,并无犯罪的主观动机,公诉机关认定二被告人具有故意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系证据不足,且有违常理,不符合基本逻辑。 另外,甲醇作为非食品原料的有毒物质,不会在枸杞大枣泡酒的正常制作与自然发酵中产生如此之高的浓度。因此,由于本案所涉“甲醇毒源”,以及其产生原因等关键问题未能查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经营行为与被害人的伤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本案由其他原因而造成被害人甲醇中毒的合理怀疑,故本案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某某、潘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指控不成立。 法院认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前提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直接的物质损失。虽然张某、刘某、李某、田某四人确因饮用了被告人吴某某、潘某某经营的“xx烧烤店”内提供的枸杞大枣泡酒而甲醇中毒,遭受了经济损失是事实,但是该经济损失不是被告人吴某某、潘某某的犯罪行为导致,不应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本院已经对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无果,故对于张某、刘某等人因在被告人吴某某、潘某某的餐饮店消费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本案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将更有利于被侵权人民事权利的保障。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潘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因被告人吴某某、潘某某犯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达不到定罪标准,指控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且案件基本事实存在重大疑点无法查清。遵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吴某某、潘某某的无罪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吴某某无罪;二、被告人潘某某无罪;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刘某、李某、田某的起诉。 通过本案的成功辩护,我们了解到了法律中一条重要的“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条件是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具体是指: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超标甲醇如何产生,何人实施,导致介入因素的情况未查清,因此法院据此作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原审被告人的经营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准确。 最后,我们再复盘本案,二食客在大量饮用xx烧烤店内的“大枣枸杞白酒”后甲醇中毒而死,事后警方也在相应的“大枣枸杞白酒”检测出了足以致死的超标甲醇,但系因为泡酒内致人死亡超标甲醇来源的事实不清,认定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证据不足,于是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最终法院仍然判决xx烧烤店经营者潘某某和吴某某无罪。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可能一些人会觉得存在争议,但法律之所以要设定“疑罪从无”这条原则,正是体现其“以人为本”的公正一面,不能在证据含糊不明的情况下,按照猜测定罪,这才是对人权的最大尊重吧。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北京刑事律师给大家整理的“在烧烤店饮酒后,二食客甲醇中毒死亡,店主是否有罪?”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