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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生子后竟告上法庭,要求男方抚养孩子,法院怎么判?京声律所39
在离婚纠纷中,父母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或者向对方起诉要求付抚养费的,这样的案子不胜其数,早已是司空见惯。但是前段时间我们接到的一个抚养权纠纷案,却是真的有点“奇葩”。我们的委托人张先生,竟然莫名其妙被“前女友”告上法庭,要求他抚养一个连自己都不知道其存在的“亲生儿子”! 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作为父亲,怎么可能连自己的儿子出生了都不知道呢?咱们这就来回顾一下案情,看看这桩由“代孕”引发的抚养权纠纷案,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件背景】在未告知男方的情况下“代孕生子”,又将“前男友”告上法庭 王某某(女)与张某某于2010年一见钟情后同居,并着手结婚事宜。因王某某身体差,不能自然怀孕(确诊有原发性不孕症),双方商议通过体外受精的方式生育子女。在2012年2月19日生育一女孩,名叫王某1;2013年2月6日又生育一女孩,名叫王某2。 2013年11月,双方因感情发生矛盾闹到法院,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上述两小孩归王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2018年3月20日,王某某使用原来的受精配子以同样的方法,代孕生出了一男孩,取名王某3(有xx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因在王某3的抚养问题上与张某某发生纠纷,王某某请求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判令:1.双方非婚生育的孩子王某3归被告抚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律师办案】抓住“谁主张,谁举证”要点,指出原告证据不足,获得胜诉! 在得知自己被“前女友”告上法庭后,张先生十分震惊!他委托熟人找到京声律所的袁润律师,坦白了原委。张先生告诉袁律师,他与王某某已经分手几年了,根本不知道王某某会用原来的受精卵私自“代孕”,又生了下一个儿子!在自己完全不知情也没有参与的情况下,他无法接受这个孩子。 袁律师了解清楚案件原委后,接受了张先生的委托,并且允诺一定帮他打赢这场官司。之后,袁律师前往医院、鉴定中心等多处收集证据,同时还查阅了过往相关案例,为本案做足了准备工作。 不久,办案开庭,在庭审中,袁律师代表被告张先生,辩称: 一、王某3的主体身份不能确定。王某3主体身份确定是王某某要求被告抚养王某3的前提。王某某称王某3系通过代孕出生,则王某3并非从王某某母体中出生,王某3从代母子宫分娩出来时,医院并不知道王某3与原告是母子关系。按照规定,北京市xx医院不可能为王某3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在没有亲子鉴定前,更不能在出生证明上注明王某3与原告是母子关系,原告提供的王某3《出生医学证明》的来源、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存在问题,不应采信。 二、王某某没有就王某3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王某某所称王某3的胚胎系与王某1、王某2的胚胎同时形成属实,那么王某3的胚胎形成后,在移植代孕母体前的数年间,一直保存在xx医科大学泌尿外科医院生殖中心(以下简称“医科大生殖中心”),相关胚胎移植手术应在医科大生殖中心完成。按照规定,医科大生殖中心保存有王某3的体外受精记录、胚胎冷冻保管记录、及胚胎复苏记录、胚胎移植手术等病历资料。法庭通过责令原告提供,或依职权到医科大生殖中心调取上述病历资料,即可查清王某3是否系通过原胚胎代孕出生的事实。原告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王某3系通过将原胚胎移植出生,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尽管确定亲子关系案件有其特殊性,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及公平合理的原则,王某某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王某三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的可能性,而不是纯粹依赖由被告配合做亲子鉴定来确定亲子关系。 三、即使王某3系由王某某利用原配子(胚胎)代孕生育的,原告也侵犯了被告的生育选择权,被告不应承担王某3的抚养义务。胚胎不具有人的属性,就算王某3的胚胎系由被告的精子和原告的卵子配对形成,在胚胎未植入母体内前,其不具任何法律意义,被告对胚胎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30日,因原告王某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王某某、张某某同居关系、非婚生子女王某1、王某2随王某某生活、张某某支付抚养费等诉讼请求,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的非法同居关系。 二、双方非婚生子女王某1、王某2归原告抚养,被告应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北京市xx医院出具的王某3的《出生医学证明》,载明:新生儿姓名王某3。另外,原告提供《xx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根据检验结果,不排除王某某与王某3之间存在母子关系。 综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主张王某3与张某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但双方已于2014年解除分居关系,王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代孕王某3的行为是经张某某同意,且王某某提供北京市xx医院出具王某3的出生医学证明、xx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仅能证明王某3与王某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不能证明王某3与张某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另外,王某某、张某某共同生育王某2、王某3并不能必然得出王某3也是由王某某与张某某共同生育这一事实。因此,王某某主张王某3与张某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依法应当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现王某某并未能提供任何关于王某3与张某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证明,故王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最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判后,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是王某3的遗传学父亲;即使能证明被上诉人是王某3的遗传学父亲,也无法认定被上诉人是王某3法律上的父亲。因此,上诉人要求王某3由被上诉人抚养,理由不成立,原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复盘一下本案,王某某(女)在与张先生分手后,仍然擅作主张,利用他们同居期间保存的胚胎“代孕”生子,从“怀孕”到孩子出生,张先生毫不知情,现在又突然告上法庭,要求张先生抚养这个孩子,这种做法,真的于情于理都让人无法接受。不过,在情理之外,袁律师娴熟运用“法理”为委托人张先生进行的辩护,也是相当精彩!她抓住了原告方未能提供新生儿合法可信的出生证明,以及在在法院判决二人为“非同居”状态下擅自“代孕生子”侵犯了张先生生育权这两个要点,最终帮助委托人赢得官司,可谓是赢得漂亮! 最后,还是要借本案来提醒各位网友,生孩子绝非小事,不能自己一时心血来潮,说生就生,不论是为孩子考虑还是为自己着想,都应该理性行事,在准备充分的情况下,再生养子女。否则像本案中的王女士一样,还没结婚就要一人抚养三个孩子,可想而知其压力之大。可张先生也是同样无辜,他在毫不知情的状况下突然多了一个儿子,又被告上法庭,这对其伤害又是何等之大啊! 总之,婚恋生子乃是人生大事,奉劝大家一定要谨慎行事,三思后行,切莫任性妄为,误人误己啊!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北京离婚律师给大家整理的““代孕”生子后竟告上法庭,要求男方抚养孩子,法院怎么判?”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