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声律师事务所

BEI JING JING SHENG LAW FIRM

全国法律咨询热线

19910745076

约好补偿“250平方米商品房”,开发商临时变卦,如何维权?京声律所

24
作者:北京京声律师事务所

1.jpg


在拆迁安置纠纷里,经常会遇到的一种情况就是,开发商“说一套,做一套”。拆迁前,双方明明约定好了地段、户型、房屋面积,以及交房时间,可等到签完合同后,开发商就“变脸”了,要么是一拖再拖,一再逾期,死不交房;要么是变着法的找借口,给你“置换”到不好的地段或者户型不好的房子,总之就是不能好好遵守约定,非要占点便宜才行。

可能有人会问,通常《拆迁补偿置换协议》不都是提前签好的嘛,为什么还会出现这些纠纷呢?这里头有个原因,就是《补偿协议》的条款可能会很复杂,涉及的款项也多,我们在签合同的时候,一旦某些细节没写清楚,就容易出现纠纷,给开发商可乘之机。那么,遇到这种麻烦事,我们该如何合法维权呢?

【案件背景】拆迁补偿房屋在合同中的具体位置约定不明确,开放商拒不履行协议

2016年4月11日,xx房产与田海签订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xx房产拆除田海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路(xx十字路口西南角,某夜市经营点附近)的一处院落,xx房产向田海以房屋置换的方式补偿商业用房250平方米,在xx路沿街选择一层;xx房产承诺在有效施工期内8个月将商品房交付给田海,如果出现因不可抗力造成商品房建设延期或是因拆迁户搬迁迟延造成商品房建设延期的情况,田海同意xx房产逾期交付商品房:合同签订后xx房产将田海的院落拆除,但xx房产并未向田海交付已约定的一层250平方米商业用房。

田海几次找xx房产相关负责人崔某,催促其尽快交房,但崔某在谈话中多次暗示,同样位于xx路的另一处一楼商用房已经盖好了,面积相当,建议田海接受房屋置换。崔某推荐的这处房屋,明显不如田海拆迁前房屋所在的地段好,田海自然不同意,崔某见状,态度立刻转变了,意思是田海想要的那套房,还在施工呢,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好,让他回去等着吧。

之后,田海又联系崔某几次,都是被敷衍搪塞,后来崔某索性不回田海消息了,电话也不接。田海看出来,xx房产这就是想赖账啊,也开始着急了,于是找到京声律所,请求袁润律师帮忙想想办法。

【律师办案】通过起诉成功替委托人维权,按照合同追回“应得商品房”!

袁律师在了解了案件来龙去脉后,仔细研究了田海与xx房产签订的《拆迁补偿置换协议》,她发现这份协议中有一个“大漏洞”,就是没有写清楚拆迁补偿后房屋的具体位置,只是写了个大概,当然他们当时肯定口头是约定好了的,但合同里没写清楚,这就有点麻烦,开发商很可能抓住这一点赖账。

接受案件委托后,袁律师代替田海出面,与xx房产沟通过几次,发现其负责人崔某确实准备采取“拖延术”,逼着田海主动让步,接受“次等地段”的补偿房屋。于是,接下来袁律师建议田海,通过起诉的途径来维权。袁律师告诉他,自己之前承办过多起类似案件,胜诉率几乎是百分百,所以只要走起诉程序,肯定能帮他成功维权。

田海很信任袁律师,于是将xx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xx房产履行《拆迁补偿置换协议》,向田海交付位于xx路(xx十字路口西南角,某夜市经营点附近)250平方米一层商业用房。

开庭审理后,xx房产辩称,合同里没有交代补偿房屋的具体位置,而原告索要的位于xx路(xx十字路口西南角,某夜市经营点附近)的房屋,现在还没建成,要求将位于xx路(xx十字路口东南角)的另一处同等面积(250平方米——商品房)予以补偿。

袁律师当庭表示反对,她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若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就属有效合同,合同相对方都有善意履行合同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合同中有约定不明的地方,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对本案中,双方关于安置商品房地段的具体位置,原合同中写的是‘在xx路沿街选择一层’。但xx街有几公里长,这个约定未能指明具体位置,建议双方重新签订补充协议,改为‘在xx路沿街位置内在田海拆除院落的原址及其附近已有xx房产开发成的商业用房’。”

一审法院认为,袁律师的辩护合法合理,表示接受。而对于xx房产因《协议》中补偿房屋具体位置约定不明要求“换房”的说法,则不予同意。

最后,法院责令,按照袁律师提出的方案,约定双方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并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xx房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田海田海交付已完工的位于xx路沿街(xx十字路口西南角,某夜市经营点附近)250平方米一层商业用房,并在交付后30日内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交付田海。

xx房产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二审法官认为,一审法院综合全案,按照合同法规定,作出有利于田海的理解,认定给田海置换的商业用房在田海被拆除原址附近范围内。xx房产未提供已经将该区域内全部商业用房置换或出售给他人的证据,因此xx房产具备向田海交付商业用房的条件。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为了更好地理解法院的判决,我们再补充了解一下,本案一审判决时提到的几条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综上,本案中原告田海,按照《合同法》提出自己的诉求,并且提供了有理有据的证据,此时如果xx房产不想履约,那么除非他们能够提出可以证明《补偿协议》不合法,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约定的房屋不合适等等的合法证据,否则,法院“重新签订补充协议,不允许更换补偿房屋”的判决结果,于法于理,都是十分公正的。

总之,通过今天的拆迁补偿案例,大家应该学到了,即便以后自己遇到了签订的协议中存在“不明确”、“不清楚”的问题,也先不用着慌,千万别被开放商吓住,心一虚就同意换房了,自己吃亏。遇到这种纠纷,我们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而且在通常情况下,法律是会保护我们应得的权益的。总之一句话,遇到拆迁纠纷,请相信法律,相信律师,走法律程序维权,这才是最明智高效的解决办法。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师给大家整理的“约好补偿“250平方米商品房”,开发商临时变卦,如何维权”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全国法律咨询热线:1991074507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C座1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