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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奸未遂”的案件中,如何给施害者定罪? 京声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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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京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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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殴打女性”、“尾随女子回酒店”、“给女性下药”等案件频频登上热搜,于是在媒体和舆论的引导下,社会各界都对女性安全问题给予了更多关注。因此,今天我们就来从另一个侧面,来参与这个话题。结合前不久京声律所刚刚胜诉的一宗“强奸未遂案”,我们就来看看,同样作为女性的袁润律师,是如何在“强奸未遂”的情况下,为受害者发声,让施害者得到应有惩罚的!

【案件背景】网络诱骗、强奸未遂,受害人却因此受重伤

2021年1月,徐某军冒充xx大学三年级学医兼学心理学学生的身份,在互联网上搭识了被害人田某花。在网上聊天过程中,被告人徐某军冒充优秀学生取得了被害人田某花的崇拜和信任,借机提出可以帮助被害人开发智力、提高学习成绩,同时趁机了解被害人的隐私,用言语挑逗被害人,暗示意图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同年2月14日,当得知田某花随母来到北京时,徐某军即以帮助被害人田某花提高学习成绩为由要求与田见面。2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军驾车至北京市海淀区xx路,将在此等候的田某花带至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楚天宾馆,以自己要去办事、开个房间让田某花休息为名,将田某花骗入楚天宾馆310房间后,即拉上窗帘,摸田的胸部,且不顾田的大声呼喊,用捂嘴、按在地上言语威胁的方法,意图和田发生性关系。

为不受徐的侵犯,被害人田某花趁徐某军上厕所之际,翻窗从三楼跳下,造成骨盆骨折、右踝骨折、多发颅骨骨折,已构成重伤。

宾馆员工发现有人跳楼后立即报警,徐某军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律师办案】经过验伤、整理证据等周密工作后,以强奸罪成功起诉施害者

徐某军被抓后,即将面临庭审。但因为徐某军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酒店没有监控,周围也没有证人、证物;再加上其强奸行为并未成功,也无法通过对被害人验伤来取得直接证据,所以本案的难点在于,如果在缺少直接证据且强奸未遂的情况下,给被告定下强奸罪!

受害人田某花的母亲看着险些遭侵害又摔成重伤的女儿痛心不已,于是托熟人介绍,找到京声律所,委托袁润律师,请求她一定要帮忙,给这个“强奸犯”定罪!

袁润律师在了解了案情始末后,告诉田母,既然现在除了被害者的证言,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徐某军的强奸罪,那么他们就只能尽可能通过搜集整理其他的“间接证据”,来证明被告具有强奸动机和实施强奸的可能,从而提高胜诉率。

接下来,袁律师有条不紊、细心耐心又高效地展开了工作。她首先整理了被害人田某花、徐某军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提供的徐某军开房记录、工作情况、旅馆住宿登记单、楚天宾馆现场照片和录像截图、相关学校出具的证明;接着又通过北京市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调取了证据清单,联系北京xx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获取检验报告,联系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最后整理了证人李某某、高某、陈某、许甲、车某、田某、孙某某、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等一系列详尽的证据。

随后,此案开庭审理,袁律师提交了上述证据,有逻辑、有条理,详尽真实地还原了徐某军的犯罪过程,并且指出,在本案中,虽然徐某强奸未遂,但其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请求法院按照强奸罪定罪!

被告方辩称,徐某军见田某花反抗,就停止了侵害行为,系属主动的“强奸中止”,请求从轻判处。

但袁律师立刻驳斥了被告的“狡辩”,认为被告并非主动停止强奸行为,而是因被害人从三楼跳下才未得逞,所以在法律上属于“犯罪未遂”,并非是“强奸中止”!

最终,法院接受了袁律师的说法,认为,被告人徐某军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徐某军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最终,法院判处徐某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徐某军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徐某军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没有强奸被害人的意图和行为。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之,通过本案,我们就是想要告诉大家,即使在强奸未遂,或者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的情况下,只要我们能够耐心搜集证据,找到一个专业、负责、有经验的律师,合理辩护,仍然可以申讨正义,让强奸犯依法定罪!所以,真心希望借助本案的成功,能够给广大女性朋友更多信心。法律代表的是公平正义,维护的是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只要我们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最终一定能惩恶扬善,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北京刑事律师给大家整理的“在“强奸未遂”的案件中,如何给施害者定罪?”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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