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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果多因”的“互殴致死案”,如何在刑事辩护中成功减刑? 京声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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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京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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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有句话,叫“一言不合就开干”,说的就是在一些原本很小的纷争中,有时候吵着吵着“一上头”,就失去了理智,开启了“干架模式”。而一旦动起手来,情绪失控,下手也就没了分寸,很容易造成互殴中致他人伤残甚至死亡的悲剧。

因此《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在持械互殴的案件中,如果一方持械导致他人死亡的,最高会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在这种案例中,有没有特例呢?也就是说,在失手伤人致他人死亡的故意伤人罪里,被告有没有可能获得减刑呢?

最近,京声律所的袁润律师就接到了这样一桩案件,在调查过程中,袁律师针对“被害者死因存在争议”这一点,展开有力辩护,成功替委托人争取到减刑。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背景】“一挑三”持械互殴,失手伤人后主动投案自首,判15年

2020年l2月8日21时许,贾某某驾车行至北京市通州区xx食品厂北侧时,与在车前行走的熊某某等3人发生争执,后双方互殴。互殴中,贾某某用手电筒猛击熊某某的头面部,致熊某某鼻根处肿胀、流血。后熊某某等3人逃离现场,贾某某得知他人报警后未离开现场,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亦将其作为报警人进行登记,在依法询问中,贾某某即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持手电筒击打被害人一方的事实。

2020年12月10日,熊某某出现了大小便失禁、无法起床、走路需要别人搀扶等症状,熊某某所在单位的领导即派人陪同熊某某赴医院进行脑部检查,因需要交押金,熊某某未能遵医嘱留院观察。后经熊某某所在单位通知,熊某某的家人来到北京接其乘火车返回江西省南昌市,下火车后即送熊某某去医院抢救,熊某某于2020年12月12日23时许死亡。公安机关于2021年2月6日依法电话传唤贾某某到案。

    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熊某某符合被他人用钝器打击眼鼻部,伤及颅前窝、筛窦等部位,造成颅腔与外界相通,细菌侵入而引起化脓性脑膜炎并继发全身感染、脑疝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公诉机关指控贾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不能正确处理矛盾,与他人互殴,并于互殴中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贾某某在获悉他人报警后未离开案发现场,公安机关出警时亦将其作为报警人进行登记,该人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未被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如实供述用手电筒殴打对方的事实,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后,该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即行归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害人一方对于案件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且被害人长时间未能得到积极有效的救治也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在量刑时亦将酌予考虑。据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律师办案】一审判罚未考虑“死因争议”问题,坚持上诉,二审成功减刑3年

一审判决后,贾某某及其家属认为量刑过重,无法接受,于是找到京声律所的袁润律师,请求帮忙上诉。袁律师接受了委托,在了解了案件来龙去脉后,她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存在争议。被害人并非在被贾某某殴打后直接死亡的,而是在回家后病发,且没有及时救治,拖延病情造成死亡的,所以可以针对这一点进行辩护,为委托人争取减刑。

在一切准备就绪后,袁律师帮助贾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辩称其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诱因之一,被害人死亡的真正原因是被害人单位领导恶意推脱责任,延误被害人的治疗。

2022年3月,本案开庭审理。二审中,袁律师要求二审法院再次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被害人的死亡与此次外伤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以及被害人的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熊某某此次所受外伤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死亡结果中起主要作用;被鉴定人熊某某的颅脑损伤为条件致命伤,延误治疗在其死亡结果中起次要作用;被鉴定人熊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贾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对贾某某的量刑失当,改判贾某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通过本案的判罚,我们看到,被告贾某某虽然已经被敲定“故意伤人罪”毫无争议,但在如何量刑的问题上,仍然有商讨的空间。本案中,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除了贾某某的殴打外,还有其他方面的外力因素共同所致,这属于“一果多因”的情形,如何认定实施殴打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如何在辩护中帮助委托人争取到更大权益,这正是需要考验辩护律师的时刻。

因此,本案的辩护重点,不只在于“被告有自首情节,可以争取到减刑”,更重要的是要抓住“延误治疗在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中所起的次要作用以及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等量刑因素”这个更大的突破口,进行辩护,这才是关键。

最终,袁润律师正是凭借其丰富的经验,才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权益。这个判罚结果,也不可谓不公平。不过,死者已矣,生者入狱,最终这仍然是一幕人间悲剧。所以,在此我们还是要友情告诫广大网友,有事好好说,君子动口不动手,千万别因为一时冲动,头脑一热,犯下伤人害己的大错,抱憾终身啊!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北京刑事律师给大家整理的““一果多因”的“互殴致死案”,如何在刑事辩护中成功减刑?”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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