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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纠纷当事人用姓名的同音字签名能否产生法律效力?京声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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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京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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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会,不论是企业间的合作,还是私人间的协议,通常都会签订一份正规的合同,详细约定好各项事由,以免后续产生纠纷。但是如果有人心怀不轨,一开始就故意在合同里“做了手脚”,事后又“恶人先告状”,反倒把无辜者告上法庭,这可怎么办呢?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能否帮被害者讨回公道呢?

【案件背景】签订契约合法换房,遇拆迁“变脸”拒不认账

田保军是北京xx技术开发公司的员工,1990年,公司给他分配了一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小区一号的住房,房产登记在他名下。但三年后,也就是1993年,公司因为搬迁,又在大兴区给田保军分配了另一处新房产,并且与他约定,将位于通州区的原房产归还给公司。

归还房产的时候,公司没要求田保军过户房产,但要求他出具了一份“归还房产证明”,内容为:“我公司职工田保军住房坐落在北京市通州区xx小区一号(面积68平方米、西房二间半、北房一间)现因公司在大兴区职工家属宿舍内已给田保军同志解决了住房,本人同意将原住房交与公司,故此田保军原住房所有权属于公司,今后其房产管理事项均由公司负责办理。特此证明”,该证明上同时写明“同意、田宝军,一九九三年三月十八日”。

出具证明的同一日,公司拿着这个证明,与韩忠信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约定北京市通州区xx小区一号,由韩忠信租用居住。

到了2006年5月,北京xx技术开发公司又为韩忠信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为:“我公司职工田保军因公司在他处解决住房,将其在北京市通州区xx小区一号住房收归公司所有。并于1993年3月18日以该房与韩忠信坐落在大兴区xx路12号201、202楼房两间换房,换房后未办理过户手续。特此证明。

本以为有了上述两份证明,就算房产没过户,也应该没什么大事,于是韩忠信就在通州区的房子里相安无事地住了十多年。直到2019年11月,北京市xx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拆迁单位,与韩忠信就北京市通州区xx小区一号住房签订了《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韩忠信进行了补偿安置。

在得知自己的“原住房”要拆迁,还给了现在的住户韩忠信“巨额赔偿”婚后,田保军却坐不住了,也想来分一杯羹。于是他以北京市通州区xx小区一号的房产在自己名下为由,将北京市xx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拆迁单位与韩忠信告上法庭,理由是:xx地产公司与韩忠信约定的《拆齐补偿安置协议》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要求xx地产公司赔付自己合计130平方米的两处房产,以及拆迁补偿费共计50万余元。

本来,这个案子中涉案的房产,虽然仍在田保军的名下,没有过户,但此前他曾出具过“将房产归还xx公司”的证明,所以法院是不会认可他对通州区房产的所有权的。但问题是,现在案件中出现了一个“变故”,就是田保军当年出具的证明在签名处做了手脚,他的签名是“田宝军”,差了一个字,于是现在田保军现在一口咬定,自己没签过那份证明,不承认已经将房屋归还给公司。这样一来,案件对被告xx地产公司和韩忠信十分不利了。

韩忠信也十分愁苦,自己当时轻信了xx公司的证明,没有及时过户房产,造成了现在的麻烦,他也不知该如何是好。无助之际,幸好经熟人介绍,北京市xx地产开发公司与韩忠信共同找到了京声律所,请求经验丰富的袁润律师帮他打这场拆迁纠纷的官司。

【律师办案】请求进行笔迹鉴定,成功替委托人争回房产

袁律师在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后,告诉委托人,本案的重点在于,要让证明田保军当年确实是亲笔签过那份放弃房产的证明,这样就算此房在他名下,他也不具备资格来争取拆迁补助了。

那么,怎样才能证明,田保军确实亲笔签过字呢?毕竟那份“证明”上可有一个明显的错别字啊!它还能具有法律效力吗?

2020年3月本案开庭审理,法庭上,作为原告的田保军仍然一口咬定,xx技术开发公司出具的那份证明中“田宝军”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听到这里,众人都悬着心,但袁律师却信心满满。在法庭上,她请求法院对当年那份“证明”进行笔迹鉴定,核实该签名是否为原告田保军所书写进行笔迹鉴定。结果,专业机构给出的鉴定意见为:检材字迹与现有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鉴定意见书的结果为检材字迹与现有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表明1993年3月18日北京市xx技术开发公司出具的证明中“田宝军”签名确系原告本人所签,则该证明所反映的内容亦为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既如此,坐落北京市通州区xx小区一号房屋产权人虽系原告,但按照1993年3月18日的证明可以证实原告已将该房交与北京市xx技术开发公司,该房所有权已归公司所有,表明原告对该房已行使了处分权,其不再享有基于该房产生的安置补偿权,同时也说明公司对房产享有处分权,公司有权将房屋出租给韩忠信,韩忠信作为承租人享有房屋拆迁安置权。故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败诉后,田保军还不死心,又提出上诉。但二审认为,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最终维持了一审的原判,驳回上诉。最终,袁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帮助委托人打赢了这场拆迁纠纷官司。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想要通过“签错名”来做手脚,钻法律的漏洞,获得巨额拆迁补偿,这种偏门的致富之道,根本走不通!如今我们有了笔迹鉴定这个技术,不管你是签错几个名,也是难逃法眼的!

最后,在此京声律所还是要友情提醒各位,为了避免法律纠纷,签合同或者其他协议时,还是要眼尖心细,看清楚每一个字,尤其是签名、日期、钱财金额等重要信息,以免被心术不正的人钻了空子,有理难辩!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房产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拆迁安置纠纷当事人用姓名的同音字签名能否产生法律效力?”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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