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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再婚生育,前夫能“夺回”孩子的抚养权吗? 京声律所19
在离婚案件中,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一直是一个争议的焦点。在过往接触到的案例中,我们曾多次遇到这样的情况,夫妻双方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再婚后,视为自愿放弃抚养权,孩子交还另一方抚养。”那么,这样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再婚,是否就一定会失去孩子的抚养权呢? 在前不久京声律所承接的一桩案件中,袁润律师就在一审判罚“再婚生育的妻子,应该交出抚养权”的劣势情况下,成功上诉,帮母亲留住了孩子。 【案件背景】妻子再婚后生育双胞胎,前夫以其“无力抚养”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 陈女士和王先生,原先是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王小小。2016年8月,王先生和陈女士去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王王小小由母亲陈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至王小小二十周岁。此外,二人还在协议中约定:“女方不得再婚再育,否则王小小的抚养权无条件归男方所有。” 2019年,陈女士再婚,2021年初,生育了一对双胞胎。2021年11月,王先生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理由有二:第一,按照“离婚协议”,李女士再婚再育,则二人之女王小小,应无条件归王先生所有;第二,王先生认为,陈女士再婚后生育一对双胞胎,因长期没有工作而无力抚养三个孩子,要求变更抚养权。 此案一审中,法院认为,双方协议离婚中“方不得再婚再育,否则王小小的抚养权无条件归男方所有”的条款,构成了对双方婚姻自由权的限制,不应得到支持。但是,考虑到,陈某再婚又生育了两名子女,故在婚生女的生活教育中,陈女士限于精力和经济,产生不利于抚养婚生女的因素。而王某目前未再婚,亦无其他子女,其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婚生女王小小的成长条件。结合其他事实,一审法院判决由王某抚养婚生女王小小更为适宜。 一审败诉后,陈女士不服,于是找到京声律所的袁润律师,希望能够帮她提出上诉,争取回女儿的抚养权。 【律师办案】直接抚养人再婚不是抚养权变更的法定事由,成功上诉,夺回抚养权! 陈女士在一审败诉后,情绪十分沮丧,第一次与袁律师面谈时,几次忍不住落泪,可以看出尽管她已再婚再育,但对自己的大女儿,是真的疼爱和不舍。于是,相约第二次会面时,袁律师特意让陈女士把女儿王小小带来,经过细心观察,袁律师发现,这对女儿与母亲的关系非常亲密,并没有因为妈妈再婚再育产生隔阂。接着,袁律师又单独跟小小聊了许久,她发现小小跟继父的关系也很好,甚至对新到来的双胞胎弟弟,也是格外喜爱。 在详细了解了委托人的家庭状况后和王小小的心意后,袁律师对此案已经胸有成竹,她温和又专业地安慰了陈女士和她的女儿,并表示请她们放心,一定能够打赢官司,让他们母女继续在一起。 没多久,二审开庭了。在庭上,袁律师胸有成竹,进行了相当有力的辩护: “王某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的理由主要是称陈某再婚后生育一对双胞胎,陈某又长期没有工作,没有能力抚养三个孩子。但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无力抚养三个孩子,且王某所称的变更抚养权的理由亦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解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应按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原则进行处理,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 “本案中,尽管原告在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女方再婚再育,应将女儿的抚养权归还给原告。但因“离婚协议”不仅是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更重要的是因身份关系涉及到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因此对子女的抚养不能受离婚时协议的约束,而应根据具体案件事实,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的根本目的及原则进行处理。 “本案中陈女士和王先生的女儿王小小已经7岁,具有一定辨识能力。王小小表示,她从小到大一直跟母亲生活在一起,母女感情深厚,且与继父相处良好,并不愿意改变其生活环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强行更改抚养权,明显是不利于孩子身心发展的。”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陈某无力抚养三个孩子。至于陈某再婚生育亦不构成刘发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情形,否则等于变相限制离婚夫妇的再婚权和生育权。是否需要变更抚养权,落脚点在于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双方的协议离婚过程及抚养能力,并征求被抚养人王小小的意愿,二审法院不予支持王某的变更抚养权请求。 于是,袁律师成功帮助委托人陈女士上诉成功,让她能够继续抚养女儿。 综上,通过今天分享的这则案例,我们想告诉大家两点法律常识: 第一、夫妻双方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再婚,抚养权归另一方”等类似条款,此类条款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的规定:“抚养关系变更的法定情形包括四种:(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直接抚养人再婚不构成上述第四项中“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因此不能据此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总之呢,我们切记,在抚养权变更的案件中,除非是孩子太小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否则法院的判决一般会以孩子的意愿优先。比如本案中,王小小才七岁(未满八周岁),但因为她已经能够具有足够的辨识能力,所以二审判决时,仍然选择了尊重孩子的想法。所以说,为人父母者,真的是先要有能力爱其子,才有资格养其子啊!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给大家整理的“妻子再婚生育,前夫能“夺回”孩子的抚养权吗? ”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