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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中止”如何量刑?成功上诉,获得减刑  京声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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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京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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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色字头上一把刀”,美色当前,有些人难免会一时鬼迷心窍,起了歹心。但是,如果能够及时醒悟,停止犯罪行为,在法律上,是不是也应该给犯错的人,一个改过的机会呢?

今天我们就来分享一个,因为涉嫌犯有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的委托人,在京声律所的帮助下,成功减刑的案例。

【案件背景】网友见面起色心,好好的约会变强奸

胡先生和张女士是在社交网站上聊天认识的,二人“网恋”了大半年,相谈甚欢,于是约定某周末,在xx咖啡馆见面。胡先生开车前来,二人相见后,都感觉挺满意,就提议一起开车去城郊的旅游景点游玩。游玩一天后,天色已晚,胡先生开车送张女士回家。

在回城途中,经过一段偏僻小路,当时月黑风高,四下无人,胡先生一时“色迷心窍”,想跟张女士发生关系。胡先生停下车,开始试探性地动手动脚,张女士起先没迎合也没拒绝,等胡先生有了进一步动作,张女士开始反抗。但胡先生没有停止,继续试图与张女士发生关系,直到张女士反抗更加激烈,用手拼命打了胡先生后脑勺,这时胡先生才突然清醒过来,停止动作。

接着,胡先生把张女士送回家,再没有不轨企图。第二天,张女士报了警,胡先生以涉嫌强奸的罪名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没过多久,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胡先生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将其事发时驾驶的轿车,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胡先生对一审的判决结果表示不服,于是找到京声律所的袁润律师,请求帮助他提出上诉。

【律师办案】

袁律师在接受这个案件后,告诉胡先生,他在车内,在违背张女士意愿的情况下,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举动,确实构成了强奸罪,但好在,他及时醒悟,没有继续实施犯罪。所以,他的这种情况,并不是强奸未遂,而应该被认定为强奸中止。在法律上,这种情况,是可以争取从轻判罚的。

于是,袁律师认真查阅和整理了案件的相关资料,进一步梳理细节,帮胡先生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

1.胡先生是主动中止犯罪的,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胡先生是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胡先生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一审法院没有考虑以上情形,对自己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量刑过重;

4.事发时自己驾驶的轿车,是家庭代步工具,不是作案工具,不应当被没收。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胡某称其系犯罪中止,结合本案情况看,胡某是主动放弃、自行中止犯罪,犯罪中止依法成立。一审有期徒刑二年,量刑过重,二审改判有期徒刑10个月的处罚。此外,本案中的涉案车辆,不是为犯罪而特意准备的犯罪工具,不应予以没收。

最终,在袁律师的帮助下,胡先生成功减刑,并且追回了他的轿车。

最后,结合本案,咱们再进一步了解两个法律知识点:

第一,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有本质的区别。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

而犯罪中止,则是对于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犯罪分子自动放弃,主动中止犯罪。

也就是说,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客观原因导致的未得逞,而后者是主观上放弃了犯罪,两者在犯罪的性质和量刑的轻重上有本质的区别。

而根据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对于犯罪中止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所以,袁律师依据这一点,在本案中成功帮委托人争取到了减刑机会。

第二,关于涉案车辆,属不属于犯罪工具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在本案中,涉案的轿车,并非胡先生特意强奸案犯罪特意准备的,不应被判定为作案工具,因此应当予以归还。所以,一审没收车辆的判罚是错误的,被撤销了,二审接受了袁律师的上诉要求,依法返还了胡先生的轿车。

最后,想借胡先生这则案例,提醒广大网友,一时的放纵,可能毁掉一生幸福。大家务必时刻把法理记心中,这样才能在堕入深渊前悬崖勒马,回头是岸啊!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给大家整理的“强奸中止”如何量刑?成功上诉,获得减刑 ”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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