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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被强拆,真的拿不到任何赔偿吗?京声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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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京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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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的发展建设,拆迁纠纷时有发生,因此我们经常会收到网友的留言,咨询在房屋拆迁中遇到的困扰。这其中有“老屋被强拆,没有得到合理赔偿的”,有“先拆迁、后赔款,补偿款还迟迟不到位的”,也有遇到“拆迁房分配不均,家庭某成员独占房屋的”……不过,除了上面几种常见的纠纷之外,还有一种经常被我们忽略的情况,就是一些建筑会以“违建”的罪名被强行拆除,当事人得不到任何赔偿的。

当然,如果房屋真的是违法建筑,确实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问题是,在过往接触过的一些案例中,我们发现,在违建房的拆迁中,经常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房屋真的违建了,但拆迁不合规,强拆过程中给当事人的财产造成损失,却没有给予应有的赔偿;第二种情况是,一些合法的建筑,被冠以“违建”之名强拆,逃避了赔偿责任。下面我们将结合案例,分别来分析这两种情况。

【案例1】

周先生在浙江某地经营着一家纺织厂,2018年10月,他在厂房东南侧搭建了建筑面积越1000平方米的厂房,该建筑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

2019年,城管发现了违建行为,但在尚未做出书面处理决定也未通知周先生的情况下,强拆了违建的新厂房。拆除过程中,厂房中的两台机器和院中的名贵树木遭到损坏,拆除后的建筑材料,也没有及时清理,全都遗留在现场。

事后,周先生向城管提出申请,要求赔付,但城管局以“周先生被拆的是违法建筑,是非法利益,不应得到保护”之名,请求其驳回诉讼请求。

那么,在“周先生违建厂房被强拆”这个起案件中,城管局是否真的无需给予任何赔付补偿呢?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适当,该法第四章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强制拆除的对象是违法建筑本身,但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当事人因违法建筑所负的法律责任,不应当涉及其合法的私有财产。

结合上述法律条款,我们会发现,在本案中,周先生的厂房虽然是违法建筑,但城管在拆迁过程中,没有遵循流程法办事,没有事先通知,也没有依法拆除,是需要依法给予补偿的。此外,拆迁单位在“强拆”过程中给周先生的合法财产(比如建筑厂房时的建筑材料、装修装饰、厂房内的机器、花草等私人物品)造成的损失,也是要依法给予赔付的。

接下来,我们再看第二种情况,被误判的“违法建筑”。

【案例2】

2005年,刘先生响应政府发展畜禽养殖业的号召,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修建了养殖场。但2013年的时候,刘先生的养殖场被划入禁养区,村委会通知他拆除养殖场。双方争执不下,到了2018年,县政府实行了强行拆除,刘先生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拆迁部门履行赔偿责任。但对此,拆迁部表示,在禁养区开办养殖场违法,不给补偿。

情急之下,刘先生向京声律所寻求帮助,我们在认真分析了刘先生的具体情况后认定,刘先生的养殖场并非法建筑!其中原因有二:

其一,刘先生的养殖场,是在当地政府号召之下兴建的,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刘先生的养殖场应该得到保护;

其二,刘先生的养殖场是2005年修建,2013年才被划为禁养区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过去的不能用现在的法律要求过去的行为,所以养殖场并不属于非法建筑,政府及时要强拆,也要给予相应补偿。

最终,这起案件,法院判决刘先生胜诉,拆迁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给予赔付。

所以,通过今天分享的两起“非法建筑遭强拆”的案例,希望大家明白,在遇到类似问题时,不能选择无条件妥协,我们一定要相信,法律的执行是有规章、有流程的,它会在最大程度对公民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所以咱们无需忍气吞声,要敢于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给大家整理的““违法建筑”被强拆,真的拿不到任何赔偿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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