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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养母反目15年 养父去世后要求分家产,未尽赡养义务能分家产吗?京声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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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京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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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老话这么说:“养的总是没有生的亲。”血缘关系真的就是这么奇妙吗?家住北京的夏女士,在年轻的时候,就不信这个邪,偏要抱养一个孩子。结果到了老年,没有想到给自己惹来了一身麻烦,可能还会居无定所。

案件背景

这个得从三十年前说起,上个世纪80年代,夏女士与丈夫自由恋爱三年后结婚,并在婚后买了一套新房,夫妻很恩爱,小日子过得幸福甜蜜,可是结婚三年,依然没有怀孕生子,夏女士夫妇都很想宝宝,可是迟迟没有动静,医院也跑了很多家,都没查出毛病,最后,他们夫妻商量,决定抱养一个,于是养女在半岁的时候就成为了他们家的一员。

夫妻俩将养女视为己出,就在养女6岁的时候,夏女士突然怀孕了,夫妻俩喜出望外,又生了一个儿子,他们感到了 从未有过的幸福,可是好景不长,在儿子10岁的时候,夏女士丈夫因疾病瘫痪在床,养家的重担全部压在了夏女士身上,她一边照顾家庭,一边工作,非常不易,可能在这个过程中,让养女有了偏心的感觉,她总认为夏女士对弟弟更好,对她不好,而且后来她从别人处也知道了自己的身世。在她大学毕业后,她就再也没有进过这个家。

夏女士很寒心,但也没有办法,就这样一直到2019年,夏女士丈夫去世,她和儿子相依为命,儿子刚工作不久,她仅有退休金不到三千元,日子勉强能撑下去,可在2019年底的时候,养女突然回家来了。

不是来看望她和弟弟的,而是说要继承父亲的遗产,夏女士一听就怒火中烧,说养女没有进过一天孝,人没了,还好意思来要遗产,如果要了房子,让她和弟弟住哪去?养女也话不多说,只说了一句:“那法庭见吧!”

夏女士认为她无权继承遗产,就找到了京声律所,想委托律师把他们现在居住的房子要保住。

律师办案

京声律师在接到夏女士的委托之后,积极调查取证,而且也与夏女士的养女进行了通话,律师从养女那里了解到,养女之所以这么做,有两个原因:一、她认为母亲偏心,弟弟出生后,她从未得到母爱,认为养父对她最好,养父的去世,她特别难过;二、她认为房子也有养父的一半,她要继承过来,不能房子全都归了弟弟和养母。

京声律师判断,他们母女之间一定有误会,如果能庭外和解,就会皆大欢喜。

《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抚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特殊情形下,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等。四种情况不均等:

(1)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多尽义务多分、少尽义务少分、不尽义务者不分。

(4)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律师详细为夏女士和养女做了分析,各种利弊摆在养女面前: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够继承的部分只有二分之一,而且要养母、养女和弟弟共同继承,再根据赡养义务的多少,还有家庭生活情况,法院不会判给养女多少继承份额的。

律师找到了他们之间的误会,希望他们冰释前嫌,都是一家人,不要因为这点财产而闹得亲情不在,希望养女体会养母的不容易,养母也老了,如果养女好好尽赡养义务,将来同样可以继承家产。

养女最终与养母和解,直接撤诉,还表示以后会好好对待养母,养母激动得泪流满面,觉得自己的女儿没有白养,在亲情面前,法律也会格外开恩,夏女士不仅保住了房产,还收获了养女的爱和将来的赡养保障。

京声律师建议:千金散去还复来,亲情毁灭永不还。好好珍惜人间亲情,不要因为身外之物,而失去了真正的幸福。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师给大家整理的“女子与养母反目15年 养父去世后要求分家产,未尽赡养义务能分家产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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