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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十年不还,债主忍无可忍,不还钱的代价有点大  京声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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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京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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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再借不难,有的人欠了债,就如泰山压顶,就想早日把债还了,而有的人,欠债就像家常便饭,能不还就不还,根本不把欠债当成事,该吃吃该喝喝,内心及其强大。但我们知道按时还债的人,他们守住了自己的信誉,而欠债不还的人,就成了“老赖”,不仅失去了自己的信誉,也有可能会付出更惨重的代价。

京声律所曾办理了一起案件,因为债务纠纷,而引起的刑事案件,在法庭宣判的那一刻,当事人双方都后悔不已,但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

案件背景好兄弟因债务反目成仇

王某和赵某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发小,从幼儿园起到大学,一直是好哥们儿,从未红过脸,甚至连衣服都互相穿,就像亲兄弟,从未见外过,彼此父母也把对方当成自己儿子看待。

大学毕业后,王某去了知名互联网公司,赵某打算自己创业。王某家当年因拆迁,有一定的储蓄,赵某家因为房子小,当年拆迁给的补偿款不多,因此他创业启动资金困难时,就去找王某借款,凭着他俩的关系,王某想也没想,直接借给了赵某80万。赵某当场就写了欠条,表明日后公司赚钱,一定如数奉还,还加一定的利息。

王某母亲把欠条收好,他们都没多想,转眼五年过去了,赵某的公司依然没有起色,王某看哥们儿公司发展的不好,也没怎么催债,可是赵某呢,对欠债一事,也是只字不提,这让王某泛起了嘀咕,担心赵某不会把欠条的事给忘了吧。

于是,王某偶尔也会以开玩笑的口吻提醒赵某还钱,告诉赵某那是老妈的养老钱,赵某总是拍胸脯说:“哥们儿放心,我不是老赖。”就这样又拖了五年,赵某还是不还钱,而且更可气的事,有一次他们一起约着去撸串,王某发现赵某换了一辆新车,价值至上50万,他就又再次提起还钱的事,赵某又说:“换车是业务需要,是公司发展需要,是贷款买的车,其实没钱。”

王某半信半疑,可是后来,又发现赵某的公司换了面积更大的地方,而且还在阻止招聘,王某这次有些生气了,催款的频率更高了,但是赵某就是不还钱,说没钱,王某一次次忍着。可是两年前,王某母亲病重,需要大量的进口药物维持生命,赵某明知王某家的情况,依然不还钱,王某越想越气,就再次去公司找赵某要钱,俩人在赵某的办公室,一言不和,打了起来,在推搡的过程中,王某顺手拿起桌上的金属摆件,砸向了赵某,赵某直挺挺地摔倒在了地上,造成赵某脑部受伤,颅内出息,虽然捡回了一条命,但赵某从此瘫痪。

王某前去自首,被依法刑拘。

律师办案   故意伤害还是过失伤害?

王某的父亲慕名找到了京声律所的袁律师,王某父亲找到袁律师的时候,心急火燎,王某是他家唯一的儿子,王某母亲还在住院看病,老人知道王某一定会被判刑,原告坚持认为王某是故意伤害罪,他只想让律师根据事实进行辩护,能最大可能的减轻罪行。

袁律师在了解了案件的前因后果后,首先安慰王某父亲,让他先有信心,然后,又仔细调查取证,尤其是当天两人发生冲突的细节,至关重要。袁律师仔细查阅双方口供,以及调取相关录像后,又想办法让原被告双方达成谅解,再加上王某的自首情节,最后,袁律师为王某做了过失伤害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庭采取了律师的意见,赵某有过错在先,最终以过失伤害罪判处王某两年有期徒刑。王某当场留下了悔恨的眼泪,但对京声律师表达了感谢,王某父亲也特别激动,感谢律师为他儿子做的过失辩护,减少了刑期。

一个锒铛入狱,一个瘫痪在床,本来大好年华,本可以好好享受人生,却因为债务问题改变一生,得不偿失。京声律师也奉劝网友,人人要讲信誉,还要遇事要理性面对,冲动会以身试法的,冷静,冷静,再冷静。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给大家整理的“欠债十年不还,债主忍无可忍,不还钱的代价有点大……”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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