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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咨询:杀害女友后狱中9次减刑,减刑真的这么容易吗?京声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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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京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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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郭某执行死刑,该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因为郭某杀害女友后,在狱中连续9次获得减刑,出狱后又因拒绝戴口罩打死老人,网友的关注点都集中在了郭某在狱中是如何做到9次减刑的,社会舆论强烈要求对其多次减刑和改造成效提出了质疑,减刑真的这么容易吗?

为此,北京市成立联合调查组,由市政法委牵头,市监委、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参与,对郭某多次减刑问题依纪依法展开调查。

经查,2005年2月24日,郭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经过9次减刑后,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郭某在天河监狱、潮白监狱等多个监狱服刑期间,其父亲(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退休职工)为了帮助郭某早日出狱,通过各种办法与渠道,直接或者通过他人托监狱系统、检察院、法院等相关工作人员,给予款物的方式,谋求关照郭某的服刑生活,并帮助郭某快速减刑。

为此,多人因郭某快速减刑问题,而造成了违纪违法和失职失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想通过钻空子,走捷径,只会害人害己。在服刑期间,完全可以走正常的途径进行减刑,具体的减刑办法如下:

减刑的条件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2、“立功表现”是指: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3、“重大立功表现”是指: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减刑的限度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三、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为自己争取减刑,当然也只有先满足了规定的条件之后,才具有被减刑的资格。

关于“郭某减刑案”北京市委始终立场坚定,严肃惩处,表明了对执法不公、执法犯法问题的“零容忍”。同时也给想要减刑的人一个警醒,那就是按法律办事,好好改造自己,给自己一个重生的机会。

京声律师在此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相关咨询可以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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